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转发关于青华海22号地开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批复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50210-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2-10
保山宜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初审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华海22号地开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保自规复〔2025〕22号)批准,现转批如下:
一、同意青华海22号地开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占用隆阳区青华街道打渔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第九居民小组,共计1个街道1个居民委员会2个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3151公顷,其中农用地1.3151公顷(耕地0.4676公顷、草地0.0429公顷、其他农用地0.8046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具体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数据为准。批准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办公用房、材料堆场。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予,涉及挖砂采石的必须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批准期限为2年(2025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7日)。
三、涉及占用草地的在未办理临时使用草原和湿地备案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涉及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实施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落实防治措施,履行防治义务。
六、按“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复垦标准、复垦措施实施土地复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