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转发关于云南省保山坝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第8期(隆阳区)临时用地批复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40510-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5-10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转发关于云南省保山坝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第8期
(隆阳区)临时用地批复的通知
云南保山坝灌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初审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省保山坝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第8期(隆阳区)临时用地》(保自规复〔2024〕70号)批准,现转批如下:
一、同意云南省保山坝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第8期(隆阳区)临时用地占用隆阳区丙麻乡白玉村民委员会阿正寨一村民小组、阿正寨二村民小组、阿正寨三村民小组、白玉寨村民小组,丙麻社区村民委员会天桥坡村民小组,叠水村民委员会桥头第一村民小组、桥头第二村民小组、双塘村民小组,上庙村民委员会红坡村民小组、回龙村民小组、上白沙水村民小组、上庙村民小组、下白沙水村民小组、下庙第三村民小组、下庙第一村民小组、中庙村民小组;汉庄镇蒿子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小蒿子)、第十村民小组(小蒿子)、第十一村民小组(小蒿子),灰窑村民委员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青岗坝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共计2个乡(镇)7个村民委员会25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2.2548公顷,其中农用地11.6275公顷(耕地7.6815公顷、园地0.3881公顷、林地1.2448公顷、其他农用地2.3131公顷),未利用地0.6273公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0.6122公顷,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批准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2024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三、涉及占用林地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涉及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实施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落实防治措施,履行防治义务。
六、按“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复垦标准、复垦措施实施土地复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9日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