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华街道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 索引号
- test-/2020-090202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6501
- 日期
- 2020-07-16
青华街道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隆阳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隆办发〔2019〕121号)精神,结合青华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华街道国内公务接待(不包括外事、商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街道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筹管理,按照归口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联络协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和接待方案。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街道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负责接待的部门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填写接待审批单,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街道接待审批单按照(隆办发〔2019〕121号)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街道公务接待清单按照(隆办发〔2019〕121号)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遮天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由被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确需要安排住宿的,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住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或交纳餐费,由街道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街道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同一接待事由,只能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同城考察调研一律不安排用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预算总额,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若大型接待,允许安排工作人员、驾驶员工作简餐,但工作人员的人数不能超过陪餐人数。公务接待餐费标准以接待对象中带队领导的级别来确定,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务餐
1. 桌餐:省部级领导带队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厅级领导带队每人每餐不超过140元;处级领导带队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科级及以下领导带队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2. 自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
(二)工作简餐
1. 桌餐: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
2. 自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第四章 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通知、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和菜单(由就餐地点提供并盖章确认)。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信息公开。街道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财政、纪委、审计及公众到监督。街道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按要求报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接待办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