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张**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索引号
test-/2019-0731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3-04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张**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07142008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张**,因吸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于2012111日被保山市腾冲县荷花派出所查获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出所后因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于20151211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河图派出所查获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出所后于201797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青华派出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上述事实,有《腾冲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腾公(禁)社戒决字〔2012〕第11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河)行罚决字〔2015〕第113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隆公(禁)社戒决字〔2017〕第227号)及本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张**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存在吸毒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201932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张**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