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华街道促进民政救助政策落实工作方案
- 索引号
- test-/2019-0716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7-15
青华街道促进民政救助政策落实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做好民政救助供养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有效对接,提高民政社会救助对象精准率和提升救助水平,实现民政救助对象“应助尽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和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华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民政救助、供养对象评审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汪晶龙 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副组长:杨卓燃 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成 员:杨磊磊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林 彩 街道妇联副主席
梁 洁 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宋国民 街道农林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金光 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余 吕 青华司法所所长
郭开位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干部
段苏芸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干部
孟明娜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干部
李翠珠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由杨磊磊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开展。
二、认定标准
(一)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疾人;
4. 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47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500元/人/年),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 法定义务人的认定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 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 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 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特殊情形
1. 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 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统一纳入特困人员给予保障,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城镇特困人员
持有隆阳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低保
1. 边查边改,完善机制。针对青华街道存在的低保对象不准,干部享受低保、拆户、拼户施保的违规现象,各社区、组全面进行了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民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评议,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各组先后召开群众会议,充分发扬民主,把农村低保评审工作“阳光操作”,向各社区、组印发了《青华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使广群众明白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效化解了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审批工作中诸多矛盾、纠纷,杜绝了干部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准确、拆户、拼户施保现象。
2. 规范程序,健全资料。注重抓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健全建立档案资料,并且在排查过程中对农村低保家庭中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及时清退出低保范围:一是家庭成员中(指父母、配偶、子女)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二是因出嫁、死亡、失踪、户籍迁出本区的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或一年以上(含1年)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的人员或家庭;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四是家庭拥有经营性店铺或购置非生产机动车辆的;五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六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是经工商注册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八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如原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毕业且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已成年就业的;孤儿成年就业的;因病致贫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九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规定的;十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生产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十二是赡(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扶)养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十三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律取消。低保对象档案资料齐全,建立了低保一户一档,社区、组有低保评议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花名册、一社区一公示板,有公示图片资料。街道、社区都成立了低保评审小组和评议小组,对评议、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了“三榜公示”。
3. 整治标准。根据《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异常情况专项核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隆民政发〔2018〕19号)要求,请各乡镇(街道)认真进行核查,并及时进行整改:一是对领取养老保险金1000元以下的取消本人的低保待遇,1000元以上的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二是对机关缴纳养老保险、机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三是对在国有企业或效益好的企业工作且缴纳养老保险金在4000元以上的,取消本人的低保待遇,4000元以下的在省系统进行信息维护。
(三)残疾人两补
1.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的办理两补,对已死亡人员当月取消两补。
2. 对于一般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及时办理困难残疾人补助,对于死亡对象及时上报取消。
(四)优抚对象
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退伍老兵及时申报六十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对于死亡优抚对象及时取消补助。
(五)老乡干部
配合区民政进行对老乡干部进行监管,对于死亡优抚对象及时取消补助。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各社区于2019年4月5日前,成立社区评议小组,全面完成一次民政救助对象、供养对象按户、分类、精准施保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社会事务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针对调整民政救助对象、供养对象,完善“应助尽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类表册、资料并上报社会事务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9年4月18日前,由各挂社区领导干部、社区评议组,对各社区民政救助对象、供养对象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与集中评议,并将结果足时进行公示并上报社会事务办公室。
第四阶段。2019年4月2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青华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整理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