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华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test-/2020-0104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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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8-14
青华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有效化解农村集体利益分配矛盾,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及《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隆产改〔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华街道工作实际,统一确定全街道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1日零点,特对全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社区村规民约,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以民主评议为结果。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居住情况;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经济收益分配历史;履行义务等因素,依法、民主、公正、公开、合理界定成员身份,确保历史与现实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改革与稳定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指导和居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要遵循法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总体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基本导向。居民自治组织依法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调解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将群众满意和认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规范界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决策结果,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决策体现群众意志、成果惠及组织成员。切实保护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演变历史,也要尊重长期形成的民间生产、生活习惯,村规民约,以往集体分配方案,居民是否取得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既成事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统筹兼顾。
(三)坚持处理好成员身份认定与集体分配关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结果是今后集体分配的基础,但分配方案仍然要通过法定民主决策程序来确定,应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应有的个人权益。
(四)坚持成员身份认定的唯一性,符合条件的成员不能两头空或两头占。因婚姻关系没迁户口的,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认定登记成员身份;需要在婚入地申请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不认定其成员身份证明;闪婚闪离的,无论户口是否在辖区内均不予认定;涉外婚姻无户口的,由各村组民主讨论决策是否认定。
(五)现阶段成员身份认定提倡静态管理模式,根据“一村一策”原则,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民主决定成员身份认定管理模式,实行相对静态管理模式或动态调整模式的要做好后续的成员申请登记和退出管理工作。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户籍在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辖区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婚姻收养取得。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移民取得。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申请取得。来自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且履行加入手续的。
(五)其他取得。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四、几类特殊人员的身份认定
(一)不予认定的情况
1.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不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不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失踪人员。(1)无故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自失踪之日起认定为失踪人员;(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认定为失踪人员;(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认定为失踪人员。认定为失踪人员的不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给予认定的情况
1. 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外出务工及经商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转非、农转城人员,长期生产生活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应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研究生除外)、服兵役人员(士官及以上除外)、毕业学生或服役人员期满将户籍转回原籍的,应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服刑人员在服役期间不应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利,应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 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丧偶和离婚妇女抚养的与前夫结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应以户籍为条件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6. 漏登户籍的人员,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重登户籍,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按程序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再按程序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条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无明确规定的特殊人员,按民主决策程序讨论认定。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纳入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四)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之日丧失。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的不应当确认的其他情形。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操作程序
(一)成立工作机构(2019年7月1日—7月20日)。社区、自然村、组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5-11人,必须是单数),分别从社区两委、小组长、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村民中选举产生,工作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制定指导意见或具体办法(2019年7月21日—8月10日)。社区、自然村、组根据实际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明确成员身份认定的基准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2/3的村民(代表)同意,报村委会审核,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批复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三)成员身份调查(2019年8月11日—8月31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人员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村民进行信息采集,填写成员身份调查表,由户主签字按手印,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审核依据。
(四)成员身份审核认定(2019年9月1日—9月20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根据成员身份调查表进行初步梳理审核,将初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审核,由居民(代表)会议2/3以上审核通过的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成员名单公示(2019年9月21日—9月30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成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1/10以上居民提出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根据有关线索调查核实,交由居民小组会议重新表决认定,并进行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仍有异议的,由社区两委、社区监会共同调解处理。
(六)认定结果报备(2019年10月1日—10月10日)。终榜公示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所有成员会签,加盖村委会公章,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同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资料整理归档(2019年10月11日—10月20日)。村级应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档案整理工作。
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要求
(一)统一尺度,宣传动员。各社区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时间步骤,把握成员身份认定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统一尺度,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认真解答群众疑问,避免因政策不一致引发的矛盾和上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民主决策,稳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报备。在整个过程中杜绝暗箱操作和一言堂,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三)履行职责,加强指导。街道产改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讲解。各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自然村、组认真组织实施,社区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加强沟通协调,不推诿扯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积极稳妥,严密组织。各社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上级要求时间节点,科学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