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张**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索引号
test-/2019-0731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3-04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张**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06342006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张**,因吸食毒品麻黄素于201451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河图派出所查获,给予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河)行罚决字〔2014〕第55号)及本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张**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存在吸毒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201932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张**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