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杨**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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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19-073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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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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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3-04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杨**族,云南省隆阳区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063X2012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杨**,因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于201792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兰城派出所查获给予罚款五百元,出所后因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于2018126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河图派出所查获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兰)行罚决字〔2017〕第212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河)行罚决字〔2018〕第193号)及本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杨**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丧失理想信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存在吸毒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1932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杨**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