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李**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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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19-0729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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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24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李**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06142013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李**,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6417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查获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隆公(禁)社戒决字〔2016〕第7号)及本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李**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存在吸毒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1932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李**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