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董*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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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19-0729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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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7-24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董*,族,云南省隆阳区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63122013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董*,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7118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查获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永)行罚决字〔2017〕第5029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隆公(永)社戒决字〔2017〕第5006号)及本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董*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存在吸毒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1932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董*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