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董**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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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19-072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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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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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24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董**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06752005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董**,因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171216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兰城派出所查获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出所后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81023日被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辛街派出所查获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至今仍在保山市隆阳区强制戒毒所。上述事实,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隆公(兰)社戒决字〔2017〕第5041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隆公(辛)强戒决字〔2018〕第22号)及本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董**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存在吸毒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1932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董**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