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赵**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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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19-0724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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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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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2-01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意见

 

中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赵**,女,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33001********75252011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务工,家住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青华街道普通党员。

经审理,赵**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诈骗罪的问题。

201511月底至20161月初,被告人向盘*、赵**伙同陈某某共谋共同出资在隆阳区建设路开设滋补养生锅饭店,由键盘手卯**、龚**、梁**等人冒充女性在微信上以交友名义结识男网友并要求请吃饭,后有饭托女唐*、赵**、许**等人与男网友见面并要求至滋补养生锅饭店吃饭,采取以普通茶叶、咖啡冒充高档茶叶、咖啡,以葡萄汁、白酒、雪碧等勾兑成红酒冒充高档红酒的方式,先后骗取19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128元。赃款由向盘*、赵**、陈**、键**饭托女共同分赃。201615日,饭托女将被害人李**约至滋补养生锅饭店消费人民币522元,被害人宋**给李**送钱到饭店时揭穿骗局后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于当日在该饭店将被告人向盘*抓获;201616010分许,被告人赵**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警大队探听向盘*情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66日,赵**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诈骗他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的违纪行为,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9127青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赵**同志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