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朱国阳、范致君两名同志的处理决定
- 索引号
- test-/2019-0724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7-20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朱国阳、范致君两名同志的处理决定
各社区,各部门:
朱国阳,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专科,2003年12月参加工作,2016年8月退伍安置到青华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现职务为机关工勤中级工。经核实:朱国阳2017年1月至7月期间,累计旷工达47天。同时经与交警直属一大队核实,2017年8月至12月朱国阳在抽调参加全区交通整治工作期间经常旷工,且不服从管理,现因精神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时间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范致君,2016年8月进入青华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岗位为机关工勤,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经核实,范致君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请事假2次,10天;请病假2次,7天;婚假和公休假各1次,共17天;共旷工55天,其中:7月份26天(含例会2次),8月份9天,9月份16天,10月份13天(含例会1次)。
根据《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隆阳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隆组联发〔2018〕10号)和《隆阳区青华街道干部职工管理制度》(青发〔2018〕55号)规定,经所在部门和部门分管领导提议,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强化街道全体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推进干部作风持续好转,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决定对朱国阳作出如下处理:1.鉴于朱国阳长期不能在岗履职,由街道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对朱国阳及其家人开展工作,劝其办理病退,2018年度不参与街道年终考核。
对范致君作出如下处理:1. 将相关情况在街道范围内通报,责令在干部职工会作出检讨;2. 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和乡镇补贴;3. 在2018年机关公务员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
街道各社区、各部门干部职工务必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推动干部作风持续好转。
中共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