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华街道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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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16_C/2018-0303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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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12-06

青华街道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隆阳区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隆办发〔2017103号)文件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隆阳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全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结合青华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工作主题,以服务民生、维护民利为根本,以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全区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调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街道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动作用,形成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合力,全面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衔接,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构建平安、和谐、法治青华。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青华街道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胡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肖红波  青华派出所负责人  

    青华司法所所长  

  员:熊忠杨  青华国土资源所所长  

杨金光  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陈洪仕  街道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杨磊磊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街道妇联专职副主席  

        各社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青华司法所,由余吕兼任办公室主任,杨金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本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自愿原则  

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或一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送交法院受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确认为保障,人民调解优先、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原则  

青华街道各类调解组织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并在达到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定,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诉前司法确认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  

四、实施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17年   10月   1510月   31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   11月   112月   20  

1. 召开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职责,结合隆阳实际,对街道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2. 开展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建设巩固。  

1)队伍建设规范化。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名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分管政法的分管领导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也可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的成年公民担任,委员平均年龄应在62周岁以下,应当有妇女委员,委员中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其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基础设施规范化。全区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进行规范化建设。五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和工作统计台帐;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牌由隆阳区司法局统一制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牌由街道负责制作,制度牌标准由区司法局统一规范。  

3)业务工作规范化。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业务,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坚持做到主动及时、依法调解纠纷;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纳入固定的工作流程,做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人民调解文书要规范,各社区调解组织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卷宗。  

3. 建立和完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隆阳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隆阳区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4)隆阳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 加强培训与指导,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确认工作质量,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专题培训,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进行全面培训与指导。  

5. 构建司法确认三调联动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对于疑难复杂类的案件,难以达成协议的,司法所、基层法庭共同参与开展调解工作,现场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司法确认工作实效。     

6. 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相结合,根据《关于印发青华街道推行三调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743号)的标准,在原有案件补助基础上,通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由街道财政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要参照街道领导小组,成立村级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细化方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社区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与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综治办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积极沟通,形成合力,稳步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工作的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深入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解决纠纷。  

(四)督促检查,务求实效。街道综治办、司法所要加强对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对于工作开展不到位的调解组织,要加强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