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寨乡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70-6-06_B/2016-1228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2-23
水政发 〔 2016 〕 26 号
水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寨乡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水寨乡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水寨乡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水寨乡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切实抓好火源管理工作,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野外违规用火专项行动。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野外违规用火专治理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水寨乡野外违规用火专治理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沈国兵 党委书记
副组长: 余晓黎 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 员: 胡凌云 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杨俊涛 林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丙和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杨国进 太元村支部书记、主任
杨德和 海棠村支部书记、主任
杨明生 上江边村支部书记
马义聪 新路村支部书记
马占军 水寨村支部书记
周洪光 平坡村支部书记、主任
万国昌 洼子田村支部书记、主任
金尚同 摆菜村支部书记、主任
马彬梁 棕元村支部书记、主任
仇琳美 水沟村支部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寨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由胡凌云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俊涛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查处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狠抓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安全。
(二)行动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大力整治在林区和林区周边烧荒烧碳,烧田边草、秸秆、稻草、果园草,违规炼山作业,野外吸烟、野炊、烧烤,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以及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凡是在林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动时间
从2015年2月25日至雨季来临。
(四)行动方法
加大排查力度,从严查处处理。由余晓黎副乡长带队,水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工作人员组成巡查组,到我乡10个村委会林区和林区周边巡查,对违规用火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周密部署,全面清查。各村要结合当前森林高火险期严峻形势,根据本村实际,有效组织人员对森林防区内烧荒烧碳,烧田边草、秸秆、稻草、果园草,违规炼山作业,野外吸烟、野炊、烧烤,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以及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治,严控火源。
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增强人力保障。继续发挥我乡24名护林人员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的有效作用,并积极参加到此次违规用火专项整治行动中来,配合好领导小组开展违规用火整治,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违规野外用火人员。
三、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使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的行动上来,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的意识,切实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加强排查森林火险隐患活动、控制违规用火的重要手段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的关键措施来抓,坚决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对各村辖区内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治,确保火源管控措施得力、重点位置有人值守。对森林火灾肇事者,既要追究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经济责任;对森林火灾事发辖区的村党支部书记进行问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因相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村要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为组织开展违规野外用火专项整治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处的野外用火案件进行反面典型宣传,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从而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水寨乡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水寨乡党政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