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索引号
01525770-6/20231120-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1-20

附件2

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加工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提供和加工制作草乌、附片、河豚鱼等毒性风险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 对每餐宴席供餐食物每种10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冰箱及留样容器应专用,用前消毒并保持洁净。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