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庄镇森林防火违规用火巡查方案

索引号
01525760-x/20240130-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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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1-30

汉庄镇森林防火违规用火巡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为依据,牢固树立防字当头、有火是过、无火是功的责任意识,通过持续开展野外违规用火巡查,加强依法治火工作力度,普遍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规范用火的思想意识,从源头上管住野外火源,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巡查范围

各村(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农田、林地、居民区等;以政府面山、公路沿线、大面积人工、针叶林区等为重点。

三、巡查人员组成和职责

镇级巡查人员由镇政府值班组人员组成,值班组长为巡查组组长,值班干部为成员(以镇值班表人员为准)。村级巡查人员由各村、社区值班组人员组成(以各村、社区值班表人员为准)。

巡查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巡查方式及时间

巡查方式: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巡查时间:镇级巡查1月、2月、5月、6月每周不得低于4次,3月、4月高火险期每天巡查1次;村级巡查在1月、2月、5月、6月每月不得低于10次,3月、4月高火险期每天巡查1次,巡查后记好巡查记录作为痕迹台账。

五、巡查记录

巡查后必须写好巡查记录(人物、地点、时间、照片),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内容要写清楚,做为巡查依据。

六、违规用火处理

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村规民约”进行查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按村规民约)处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

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用火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本方案旨在加强我镇违规用火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通过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多项措施,提高群众的安全用火意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