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77-3-/2018-120204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芒宽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1-01

芒政发〔20181

 

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芒宽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

                                                                                                                                              201811   

芒宽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区指挥部设置

2.3区指挥部职责

2.4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乡镇(街道)指挥部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处置应急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隆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隆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性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4级:特别重大(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

1.3.1特别重大(Ⅰ)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Ⅱ)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3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造成严重健康损

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3.4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芒宽乡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实实行分级管理。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授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报乡人民政府,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乡指挥部设置

乡指挥部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乡综治办主任和乡卫生院院长担任。

乡指挥部成员单位:乡综治办、乡党政办、卫生院、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安委、司法所、粮管所、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六曼公路交警一中队。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3乡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项部署,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乡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完成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乡综治办:协助乡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市、乡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粮管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乡民政办: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管。

六曼公路交警一中队: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乡直监管部门牵头:种植环节、养殖环节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牵头,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牵头,餐饮消费环节由食药监部门牵头,以下同上,或由乡指挥部确定1个乡直部门牵头,会同其他乡直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从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乡直监管部门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医疗救治组

由乡卫生院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室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

2.6.4 维护稳定组

由乡派出所牵头,会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7各村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村委会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乡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乡卫生院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宣教培训

乡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乡卫生院要会同乡直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政府,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县()、乡镇(街道)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乡卫生院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乡卫生院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村卫生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卫生院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乡卫生院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7)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步核实达到较大事故的,要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8)经初步核实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村委会要立即向乡人民政府应急办直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涉及人数、病例发生和死亡情况、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潜在的威胁和影响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乡卫生院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乡卫生院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初步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标准的,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乡卫生院报乡人民政府;由乡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我区随着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在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响应由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较大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指挥部和乡人民政府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乡直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乡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乡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应急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乡卫生院牵头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乡卫生院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农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乡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外时,及时向上级有关报告。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申请区级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予以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程序

经乡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乡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需要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级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乡指挥部统一组织,配合区委宣传部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

各村(社区)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演习演练

乡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