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芒宽彝族傣族乡委员会 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77-3-/2018-1202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芒宽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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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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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1-01

芒发〔20187

 

中共芒宽彝族傣族乡委员会  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芒宽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芒宽彝族傣族乡委员会

                          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

                          201811

 

 

 

 

 

 

 

 

 

 

 

 

 

 

 

 

 

 

 

 

 

 

 

 

中共芒宽彝族傣族乡委员会                201815 印发

芒宽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省、市、区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乡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领导和督促乡直属部门及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乡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二)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

(三)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领导和乡纪委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   乡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四)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乡党委每年听取1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   乡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每半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乡纪委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