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邑乡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01525767-7-/2018-120209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3-01
西邑乡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保政发〔2015〕40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69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81号)等省、市、区关于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西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完善殡葬服务保障体系为基础,以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整治乱埋乱葬为重点,以建立殡葬惠民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为导向,以减轻群众负担,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 改革土葬,全面推行火葬。全乡自2018年3月1日起,全面推行火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之后,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人群外,其余按规定一律实行火化, 杜绝棺木土葬现象。
2. 科学合理划定入葬区,全面推行集中安葬。2018年,完成全乡21个村(社区)集中安葬区和禁葬区的划定工作,实现亡故人员100%火化进入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安葬,达到禁葬区“零进入”目标。
3. 强化殡葬改革宣传,逐步形成“文明殡葬”新风。深入持久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实行葬法改革和葬礼改革并重,引导群众自觉摒除封建落后、铺张浪费的殡葬陋俗,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依法火化、节约治丧和集约安葬,积极推行遗体火化后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水葬和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逐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卫生、生态的丧葬新风。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全乡按准备阶段、宣传阶段、实施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阶段(2018年1月1日—2月28日)
1.研究制定西邑乡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督促各村(社区)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分区域重点、分批次对象的原则,加快沙子山、松树园2个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公益性公墓、骨灰寄存堂等项目,为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3. 完成入葬区划定。籍贯或户籍属于真峰、熊洞、鲁图、集中、红土、吴山、西邑7个村的亡故人员入葬区原则上为松树园公墓,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葬入沙子山公墓;籍贯或户籍属于窝角、乌马、下坝、补麻、石龙、竹林、王寨、赵寨、小羊邑、铺门、老吴寨、大庄12个村的亡故人员入葬区原则上为沙子山公墓,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葬入松树园公墓,其中大庄村可以选择葬入祠堂;党麻、罗汉2个村共同协调土地作为两个村集中安葬区进行安葬。
(二)宣传阶段(2018年2月1日—3月20日)
1.各村(社区)组织召开小组长会议、户长会议、群众大会等,及时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宣布全面实行火化。乡殡葬改革办公室印制《西邑乡殡葬改革公开信》等相关殡改政策宣传单,由各村小组长挨家挨户上门宣传发放。
2.乡政府组织由乡民政、文化、宣传、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殡葬改革宣传队伍,分别到西邑街、羊邑街、永信街进行宣传,通过播放殡葬改革公益宣传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宣传手段,营造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厚养薄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3.3月3日,组织全乡干部职工、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召开全乡实施殡葬改革、推行全面火化动员大会,与各村(社区)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强化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县乡村联动、部门配合、干部职工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4.各村(社区)在交通干道、街道、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悬挂殡葬改革宣传标语横幅,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利用各村(社区)广播定时播放殡葬改革政策、公益宣传片等音频资料。
6.乡殡葬改革办公室利用“云岭先锋”信息平台每天推送一条殡改革政策宣传手机短信。
7.全乡干部职工、村干部利用微信、QQ等平台带头宣传、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8.组织全乡党员干部、职工、村干部签订殡葬改革承诺书,发挥党员干部、职工的带头示范作用。
(三)实施阶段(2018年3月1日起)
1.从2018年3月1日起,全乡城乡居民死亡后100%实行火化,并按照划定的入葬区进行安葬。
2.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总指挥、乡长为副总指挥,乡直各单位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统一指导和协调殡葬改革工作。各村(社区)相应成立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
3.各村(社区)选聘1名殡葬改革协管员,协管员要及时准确掌握死亡人口信息,第一时间报告村支书、主任,各村组织人员到现场宣传火葬政策,将火葬的有关程序告知死者家属,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同时向乡殡葬改革办公室报告,死者家属同意后,由民政办与区殡仪馆联系火化及入葬等相关事宜;如有抵触情况的,立即上报党委书记、乡长,及时通知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集结,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4.建立包保工作机制,建立挂村领导、干部包保村委会,村干部包保村民小组和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包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机制,包保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5.2018年3月1日起,全乡范围内,禁止任何地方、任何对象新建生基墓,凡出现新建的新建一冢依法强行拆除一冢。2017年3月1日零时前修建的生基墓,墓主或者配偶死亡后进行火化安葬于建好的生基墓,同时亲属要做好绿化处理。
6.3月1日—3月15日,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已建生基墓进行全面调查,编号认定,建立台账,并报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职责
(一)各村(社区):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宣传、调查统计、将殡葬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死亡人员亲属思想工作将遗体进行火化。
(二)乡民政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提倡厚养薄葬,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
(三)乡纪委: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为推进该项工作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四)乡组织办: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精神,负责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五)乡宣传办、文化站: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殡葬改革宣传报道,突出动态性报道,密切关注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重点任务;突出典型性、曝光性报道,弘扬先进事迹。
(六)派出所:负责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工作。
(七)乡项目办:负责协助殡葬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批申报,以及指导建设等工作。
(八)乡人事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遗属补助的审批等工作。
(九)乡村建办、综治办:负责乡容乡貌的管理,严肃查处在辖区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或抛撒冥币和纸钱等行为。
(十)乡林业站:负责对毁林造坟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其恢复原貌;负责涉及林地的骨灰寄存堂建设相关报批手续和面山墓地植树种苗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清明期间祭扫火源管控工作。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工商、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依法取缔辖区内坟石加工点、棺木加工销售经营户、非法制碑点等;加大对治丧乐队、耍龙舞狮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管。
(十二)卫生院: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中死亡人员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做好防止偷抢遗体执法工作。
(十三)司法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基层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四)国土所:负责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用地的审批,负责殡葬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的相关报批手续;负责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坟石加工厂进行清理等。
(十五)工会、团委、妇联: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中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各村委会、各部门要切实负起殡改工作主体责任,教育本村群众、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殡葬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党员干部去世后一律带头实行火葬工作机制,各村要把殡葬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
(二)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围绕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殡葬改革巡查监管力度,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推进遗体火化,杜绝乱埋乱葬,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应急工作队队长必须在一线指挥,亲自调度,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力造成的意外情况发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到集结通知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工作期间,没有接到撤岗命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撤离岗位。
(四)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乡政府整合各方力量,组建综合执法队,开展日常的执法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因工作不力,造成本单位、本辖区人员死亡后遗体逃避火葬构成事实的以及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遗体不按规定实行火化的,由纪检、公安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建立健全殡改信息网络和殡改举报制度,认真落实死亡人报告制,由各村殡葬改革协管员对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核实后向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做到信息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理。鼓励公民对偷埋乱葬、买卖坟地、建活人墓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乡政府举报电话:2874017)
六、奖惩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隆阳区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一是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户籍属隆阳区城乡居民的免除基本殡葬费,即免收火化费、运尸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同时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免费提供骨灰盒一支。二是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对一般群众给予2000元补助,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2500元补助。
(二)应当实行火化未火化的,由乡殡葬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乡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会同隆阳区殡葬改革执法大队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家属承担,并对家属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精神,辖区内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亡故后,凡不进行火化和不在公墓或骨灰寄存堂安葬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四)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含交通工伤事故死亡人员),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抚恤等待遇的,必须凭火化证和公墓证,向相关单位申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对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公墓安葬的,相关部门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取消其安葬费、抚恤金、遗属费。
(五)城乡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化或火化后不进公墓或骨灰寄存堂安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待遇和救助政策。
(六)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