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的通告

索引号
01525772-2/2024111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1-14

为切实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在杨柳白族彝族乡辖区范围内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和文件要求,自2024年11月起,杨柳白族彝族乡范围内耕地上不得新植水果甘蔗,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非法流转并非法种植水果甘蔗的耕地必须在1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内退出,现已处于收获期的水果甘蔗,收获后一律不允许继续种植;近期(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前后一个月)新种植或准备种植的水果甘蔗的,一律全部退出,不得继续种植。同时各村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处置。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行政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改一起。

三、严厉打击破坏耕地及相关设施行为

各村及有关单位要监督监管好耕地与相关农业设施,落实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控农业面源污染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回收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确保不发生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等情况;各行政村、有关部门要落实管控责任,指导辖区内生产者建设回收网点、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完善回收利用体系。

五、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行政村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六、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0875—2890036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