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异常错误

金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鸡乡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62-6-/2020-0813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8-13

 金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鸡乡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

《金鸡乡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已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鸡乡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鸡乡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要求,以《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林函护字〔2020〕50号)《云南省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云林函〔2020〕215号)《保山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保政办函〔2020〕14号)为指导,妥善做好全乡人工繁育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生物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乡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领导,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乡范围内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云龙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张义珠 副乡长

朱泽伟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张国艳 乡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妍锦 乡财政所所长

杨金喜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兴云 乡兽医站负责人

张应宗 乡综合执法中心主任

张玉华 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李净庭 乡扶贫办副主任

张佳明 黄毛社区党总支书记

段学伟 甫家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张军妹 金鸡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金德华 育德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发才 东方社区党总支书记

李学林 郑官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金鸡乡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乡林业服务中心,由张国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宣传动员

各社区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大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科学知识,及时宣传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处置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良好氛围。要密切关注处置过程中的舆情动态,强化属地和部门维稳责任,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有序解决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相关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处置类型

(一)持证养殖户。各社区认真排查辖区内是否有遗漏的持证养殖户,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林业服务中心。持证养殖户涉及处置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执行,必须进行无公害集中处置。

(二)委托代养殖户。代养殖户必须有代养协议,由乡、村两级认定代养协议的真伪,严禁将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纳入补偿,合法签订代养协议的养殖户涉及处置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执行,各社区要认真梳理,查看是否有代养协议存在遗漏的养殖户。

各辖区代养殖户的补偿,补偿主体为委托代养单位,各代养殖户要与委托代养单位加强沟通,搞好补偿工作的对接,保证代养殖户的补偿顺利实现,处置由委托代养单位完成。

(三)非法养殖户。为使该项工作无遗漏,全覆盖,杜绝后患,各社区必须以小组为单位,于今天会议结束后再次摸排无证、无委托养殖协议的非法养殖户的养殖信息,8月15在16:30前报乡林业服务中心,上报内容为:涉及零星及非法养殖户所属社区、小组、姓名、电话、养殖种类、数量、以电子表格报林业服务中心,没有非法养殖的也要报电子表格,填写“无”;纸质表格由村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林业服务中心存档。

非法养殖户所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在《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补偿范围内,必须进行无公害集中处置,对逾期不报者,若群众举报或发现后,移交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结合退出补偿工作同步开展。把握工作节奏,在补偿工作未到位或养殖户非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坚持科学合理。根据在养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不同情况,科学制定处置方式,通过转变用途、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各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

五、处置范围

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

六、处置方式

(一)转变用途。对应退出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要充分发挥其科研、展示、药用等非食用利用价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2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屠宰场、垃圾处理厂等无害化处置工厂及时处置,金鸡乡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无害化处理点进行处置或者选择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害化处置方法(垃圾焚烧炉)。

七、加强监管执法

动物处置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执法管理体系,建立野生动物全链条监管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封和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收集固定证据并将案件及时移送区森林公安局处理。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

八、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补偿范围为有合法养殖手续以及全国人大禁食、禁售决议颁布之前已申请备案并依规配合进行处置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并主动申报转变用途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以及非法养殖户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涉及处置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物种名称

标准

物种名称

标准

竹鼠

200元/只

豪猪

900元/只

小麂

230元/公斤

果子狸、椰子狸

950元/只

蓝孔雀

(含卵蛋)

200元/公斤

黑水鸡

(红骨顶)

55元/只

白腹锦鸡

75元/只

(三)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照市级40%、区级60%配套解决。

九、工作流程与进度安排

(一)制订方案。以本方案为指导,各社区要结合实际于2020年8月1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应明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方式,全乡指定统一无害化处置地点(垃圾焚烧炉)。

(二)现场核对。属地处置工作组要以2020年5月的登记上报数据为基准,到现场清点退出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填写《云南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核查补偿登记表》,与养殖场(户)签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协议,作为养殖场(户)申领补偿的依据。对于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出台前已主动交付处置的,按原交付记录补签协议。以乡为单位汇总处置的动物数量和补偿经费情况,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送区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落实补偿资金后由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8月10日后新增的数量不再纳入补偿范围。

(三)动物处置。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动物就地扑杀后送畜禽无害化处置工厂(金鸡乡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并做好消毒工作。调查一家处置一家,避免动物死体长期储存发生疫情。处置过程中如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检疫。处置工作要求于2020年8月20日前全面完成。

(四)档案管理。处置完成后须严格记录养殖场(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处置过程保留影像资料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动物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区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后续工作

(一)养殖场所管理。动物处置结束后,处置工作组应当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处置结束后应当对养殖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采集环境样本送检,确保环境清洁和便于后续转型转产。

(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动物处置结束后,林业服务中心要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依法撤回并上缴区林草局注销或申明作废。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对收容调配和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统一纳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管理。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等的人工繁育种类,农业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金鸡乡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