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2-6-/2020-031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3-10
金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乡直各有关单位:
《金鸡乡202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乡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鸡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金鸡乡2020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鸡乡为多山地区,境内群山起伏,山间河流纵横、地形切割较大,松散岩层分布广,人类工程活动频繁,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较为严重,具有分布广、突发性强、破坏大、灾情重的特点。为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金鸡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内容: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在短时间内地质环境的骤然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突然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和矿坑突水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险情与损害并存,有关部门要根据险情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条 各社区和乡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灾减灾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加强预警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体系,推进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社会化,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及受灾社区设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隆阳区金鸡乡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各社区和乡直单位要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乡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地质灾害和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乡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金鸡金鸡自然资源所、乡综合执法中心、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社会事务办、乡经济发展办等部门参与完成,并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报和临灾应急措施
第七条 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和《办法》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八条 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后,即由乡抢险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临灾应急期,可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拦,凡调用物资、设备、车辆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归还和给予补偿。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对策
第九条 根据发生滑坡地质灾害死亡人数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
第十条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级地质灾害和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较大级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1.乡政府立即启动《隆阳区金鸡乡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了解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乡党委、政府领导立即率队赶赴现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与受灾社区干部共同组成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各工作小组根据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因灾死亡10人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级地质灾害和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级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1.乡政府立即召开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国土、民政等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实施《隆阳区金鸡乡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3.乡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抢险救灾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乡直各单位、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二条 影响分析准备:突发性地质灾害组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的灾情调查组在进行灾害调查后,须进行灾害的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
1.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原因;
2.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
3.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危害。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乡抢险救灾指挥部由乡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金鸡自然资源所、乡综合执法中心、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金鸡派出所、金鸡司法所、乡林业服务中心、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经济发展办、教育、卫生、民政、财政、电信、邮政及灾区各社区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 乡抗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金鸡自然资源所,金鸡自然资源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乡党委、政府批准,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与乡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救灾物资的筹措、安排和调运。
4.负责处理乡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十五条 乡抢险救灾指挥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1.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乡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乡武装部、乡综合执法中心、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财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危抢险。
2.灾情监测
牵头单位:金鸡自然资源所
组成单位: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滑坡灾害的级别与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滑坡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措施,密切监测滑坡发展,各群测群防点要配备哨子、报警器、铜锣等其中一种报警器材,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要及时发出警报,并迅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组织群众转移到没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地带。
3.道路疏通
牵头单位:金鸡派出所
组成单位:金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群众及时赶赴现场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及时组织车辆,完成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清理河道
牵头单位: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组成单位: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清除河道中的障碍物,保证河道有良好的泄洪能力,避免引发泥石流。
5.医疗防疫
牵头单位:金鸡卫生院
组成单位:灾区各社区卫生室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救治伤病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6.生活安置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务中心
组成单位:乡经济发展办、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7.应急资金
牵头单位:金鸡财政所
组成单位: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经乡党委、政府批准,及时筹措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8.通讯
牵头单位:金鸡电信所
组成单位: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9.物资供应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务办
组成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灾区群众生活急需的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
10.治安保卫
牵头单位:金鸡派出所
组成单位:金鸡司法所、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治安和交通秩序。
11.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组成单位:灾区各社区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
12.生产自救
牵头单位:乡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金鸡自然资源所、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民政、教育、电力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对水、电、交通等工程进行抢险修复,做好灾区学校的复课工作,及时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五章 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讯保障
第十六条 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一般采取鸣锣、广播等形式,由金鸡自然资源所在接到灾害报告后的初步调查中确定并向村民通告,同突发性地质灾害所在村组的防灾责任人发布。在乡抢险救灾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前,金鸡自然资源所须将预警信号再次进行通告。
第十七条 应急通讯保障
1.在乡抢险救灾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时,由通讯组负责在灾害现场设立应急通讯站,采取无线电话机、对讲机等设备搞好灾害现场与抢险救灾指挥部、乡党政办的通讯联络,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手机、传真、电话等手段加强联络。
2.抢险组、人员救护组、财产转移组、灾害监测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步话机,以加强在抢险救灾、灾害监测中的相互联系,确保步调一致,配合有效。
第六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八条 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金鸡自然资源所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初次调查时,应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并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予以宣传。
第十九条 医疗救治:先在灾害现场成立医疗救治部,隶属疾病控制组管理,并迅速调配医疗救治必备药品和设备,然后由救护人员将伤员救至医疗救治站进行救治,医疗救护人员要做好自身消毒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在灾害现场成立疾病控制站,下设门诊部、观察室、医疗救治部、隔离治疗部。以上疾病检查、治疗和防疫情况,疾病控制组要定期向抢险救灾指挥部汇报,并由疾控中心按有关疾病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金鸡自然资源所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2.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4.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5.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6.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对直接的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或者未按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4.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5.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6.不按防灾减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7.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社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村防灾预案,并报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鸡乡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