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鸡乡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2-6-/2020-042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4-27
中共金鸡乡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乡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鸡乡关于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鸡乡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鸡乡关于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解决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引发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频发等突出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涉及未成年人的命案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全乡范围内非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酒吧等提供烟酒服务场所依法进行取缔;严厉查处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室、酒吧、放映通宵电影或者不宜未成年人观看影片的影剧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擅自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的违法行为;整治校园及周边商铺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和其他有害食品的行为。
二、整治时间
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从2020年4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遏制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及周边治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形成长效常治的监管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金鸡乡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建军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副组长:尹建军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华娟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朱泽伟 副乡长、金鸡派出所所长
李 智 副乡长
成 员:兰利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胡 龙 乡纪委副书记
罗洪林 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张应宗 综合执法中心主任
马秋瑾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张晓鲁 金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俊伟 金鸡中心校校长
傅 硝 金鸡派出所干警
桑宏儒 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
金德华 育德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学林 郑官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发才 东方社区党总支书记
段学伟 甫家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张军妹 黄毛社区党总支书记
张海忠 金鸡社区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由王建军同志主任,朱泽伟、张晓鲁任副主任,具体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督导检查等各项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相应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职责分工
(一)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作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牵头制订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社区、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积极参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并将各社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综治(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二)乡纪委:负责自行查办涉及在行业监管和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干预、妨害、阻挠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强化社会面宣传,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网络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刊播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告知书,利用大喇叭进行滚动宣传音频资料,跟进报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措施、经验和成效,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金鸡中心校:负责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在校学生自觉拒绝进入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将部门反馈的进入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在校学生通报所在学校,督促涉及学校加强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
(五)金鸡派出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巡逻,依法查处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及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积极配合成员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对发现需移送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部门处理;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酒吧的视频监控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排查,对招用未成年人等非法用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六十八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金鸡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负责查处酒吧等从事无照经营及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对涉嫌其他无证经营活动的,移送相关审批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配合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综合执法中心: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存在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处罚。
(九)各社区: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宣传发动,营造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对辖区内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清理排查,摸清底数,并逐一进行宣传告知,发放告知书;对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经营地点进行综合评价,向金鸡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是否同意注册登记的依据;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场所且告知后仍不整改的,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
五、行动步骤和整治措施
(一)宣传告知阶段: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各社区、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集中宣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场所,提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社会知晓率和参与率;各社区积极配合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酒吧等提供烟酒服务的场所进行清理排查,并发放告知书,告知业主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允许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告知辖区内的酒吧等提供烟酒服务的行业场所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
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金鸡派出所、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金鸡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中心、金鸡中心校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在全乡辖区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对辖区内非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酒吧等提供烟酒服务场所依法进行取缔,依法查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
(三)成效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金鸡派出所、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金鸡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中心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各社区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各社区、乡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认真服从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指挥调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推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社区、乡直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各部门执法力量整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各社区、乡直各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互联互通、协调联动。
(三)强化督导检查。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调度,影响整治进度和效果的社区、乡直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各社区、各部门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11月30日向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工作和典型经验做法随时报送。
附件:《关于在全区开展酒吧等提供烟酒服务的场所集中整治专
项行动的告知书》
金鸡乡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
关于在全区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
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告知书
: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解决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引发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频发等突出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涉及未成年人的命案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将在全区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机室、酒吧等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定年龄的入场者,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证件者应当拒绝其进入。
二、所有提供烟酒服务的场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三证齐全,必须保证外观招牌与证件上登记的名称一致,无证件和证件不齐的场所,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办齐相关证件后方可营业。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三、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规定:酒吧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区教育体育局、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隆阳区商务局、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等职能部门将联合对以下情形开展专项整治:
(一)对非法经营的将一律查封、取缔,对证照不齐、外观招牌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一律先行停业,坚决处罚。
(二)对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雇佣、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未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留存时间不足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视频监控运行故障或视频监控资料被删改、毁坏、隐匿的,依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严厉处罚。
(五)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一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员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0875)2162110
告 知 人: 乡镇(街道)
被告知人: (业主)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由各乡镇(街道)向辖区内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进行送达告知;一式两份,一份由被告人保管,一份由负责告知的乡镇(街道)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