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2019年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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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2-6-/2019-0420021
发文机构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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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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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4-2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乡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基本民生、助推精准扶贫脱贫等方面的政策兜低保障作用,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9年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习近平总书记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总体部署要求,以脱贫攻坚统揽金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政策兜底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扎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聚焦贫困地区、瞄准贫困人口、补齐退出短板,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2019年隆阳区脱贫摘帽,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阳光机制。农村低保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要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程序规范、措施得当,保障对象要精准,效果要明显。

——坚持资源统筹,补助合理,应保尽保的兜底保障。整合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扶贫开发等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健全衔接配套的各项救助制度措施,集中定向投入补助,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努力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广泛动员社会捐助,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同时鼓励困难群众通过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实现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三、具体任务

一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老人、贫困未成年人、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在整村脱贫过程中自身没有发展能力,无力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实现兜底保障全覆盖,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

二是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享受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边缘户情况,建立边缘户档案库;

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中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筛查,并根据其困难程度分档次进行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四是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实行动态管理常态化,采取低保动态调整保障一批、特困供养保障一批、医疗救助解困一批、临时救助帮扶一批等措施,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纳入政策兜低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2019年政策兜底保障工作全面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2019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老人、贫困未成年人、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在整村脱贫过程中自身没有发展能力,无力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给予保障,并根据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家庭收入及支出等综合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1.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度残疾(一至二级残疾)、长年患有重大疾病(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艾滋病等)且丧失劳动能力;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但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或事实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月人均310元标准实施救助。2. 基本保障对象(B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重病(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二级、肺结核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差,或单亲家庭且供子女上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较长时间救助的家庭。按照月人均230元标准实施救助。3. 一般保障对象(C类):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贫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需暂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困难家庭。按照月人均160元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A类或B类对象保障范围。同时对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按5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一级残70元/人.月、二级残4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具体认定标准是: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65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0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特殊情形

(1)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统一纳入特困人员给予保障。

6.救助标准

分散供养人员,按67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及城市“三无人员”按100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同时对特困供养人员中一、二级残疾人按一级残70元/人.月,二级残4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可在救助供养经费中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丧葬费补助。

(三)医疗救助帮扶。根据《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扶贫办 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保医保〔2019〕1号),区医疗保障局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1)明确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2)落实资助参保缴费。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逐步将资助参保资金统一通过医疗救助渠道解决。

2.主要内容

(1)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和合理医疗的原则,做到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落实医疗保障待遇,坚决防范出现不切实际过高承诺、过度保障、不可持续的问题。

(2)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农村贫困人口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住院起付线不计入医疗救助。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平稳情况下,合理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并可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适当拓展救助范围。

(四)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解困。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9〕13号)文件规定,临时救助主要是对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各社区要按季度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筛查工作,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中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筛查,并根据个人困难程度分档次进行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进行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死、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2)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需要抢救治疗,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3)区民政局认定的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1)对因子女接受学前、普通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4)区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五、工作措施及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金鸡乡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云龙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蒋瑞仙 副乡长

成 员:董 伟 乡党委副书记

              尹建军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华娟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王艳莎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姬腾飞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李妍锦 乡财政所所长

              何 佳 乡党政办主任

              张国艳 乡林业中心主任

              杨刘叶 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杨金喜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兰利云 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主任

              赵彦凯 乡民政办主任

              钟雪艳 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杨文云 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办,由赵彦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社区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档案库里的符合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进行全覆盖兜底保障。

各社区也要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挂村领导及扶贫工作队队长为副组长,村“两委”及村监委干部、挂村干部、扶贫工作队为成员的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切实组织开展好此次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具体工作内容

1.政策兜底保障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熟悉了解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条件、标准及办理程序,是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任务的前提和基础。乡、村两级干部特别是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应当知晓脱贫兜底保障政策,各社区便民服务大厅或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办理条件及程序。各社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兜底保障各项政策的宣传,通过宣传单、宣传手册,利用广播、宣传栏、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向困难群众进行政策宣传,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政策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群众公认,让困难群众知晓政策。

2.开展贫困人口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筛查,实现兜底保障全覆盖。各社区一是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困难户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筛查,筛查中要紧钉“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筛查出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供养的保障对象,然后对新增保障对象必须100%入户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操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将其纳入享受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根据低保申请程序,按照A、B、C三类保障对象条件标准实施分类救助,保障对象的重点应聚焦在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家庭中有重残、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实现兜底保障全覆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防止漏保;

二是对所有在保对象进行再次100%入户调查核实,提高保障对象的精准率。入户时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照入户照片一张。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动态管理要求,各社区要对辖区内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的对象,分别按照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复审,根据其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要及时与扶贫部门共同做好扶贫对象的动态核查,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照程序审定后,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政策兜底范围给予保障。同时各社区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困难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操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将其纳入享受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社区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落实,认真抓好政策兜底保障措施制定、日常管理、兜底对象资格审查认定等环节工作落实,确保政策兜底保障到位。各社区要按照政策兜低保障工作措施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好辖区内符合条件困难居民家庭的调查核实工作,将筛查情况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报乡民政办。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社区在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筛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隆民政发〔2017〕75号)、《隆阳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隆民政发〔2018〕号)要求,对不应纳入低保的情形进行认真比对,核实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或以权谋私妨碍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的各级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督促检查。区委、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社区要结合职能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定期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