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01525762-6-/2018-073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7-03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11〕165号)及《保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精神,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我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使全乡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新城乡居民基本实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8年6月27日征缴会正式启动,2018年8月30日之前全部结束,覆盖全乡6个村委会,97个村民小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征缴结束后依完成情况给以适当奖励,业务人员给适当误工补助。年终纳入对村干部的考核,并给予组干部适当补助。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程序,稳步推进金鸡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保证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经乡人民政府研究,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晓东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蒋瑞仙 副乡长
成 员:赵彦凯 社会事务中心主任
李净庭 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钟雪艳 民政助理员
张银燕 金鸡司法所所长
李妍锦 金鸡财政所所长
段小龙 金鸡信用社主任
金德华 育德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学林 郑官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甫发苏 甫家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杨加洪 金鸡社区党总支书记
李发才 东方社区党总支书记
张军妹 黄毛社区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劳动保障所,由蒋瑞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净庭同志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及相关资料台账的建立健全。
三、参保范围、对象
年满16周岁(2002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不含在校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隆阳区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年限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得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2.政府补贴。由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三是市、区财政根据缴费年限(不包含补缴年限)标准增加养老金。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2)省级缴费补贴。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3)市、区两级缴费补贴。参保人选择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员选择2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市、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参保人选择6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4)对于重度残疾人(重残一,二),在省级财政对重症残疾(一、二级残疾)按200元的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外,从2018年开始,三、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区财政按照个人最低标准(100元/人/年)逐年全额代缴。其他类别的三、四级持证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由区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
(5)对于失地农民,由区级财政给予交多少补多少(12个档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6)对于五保户由区级财政按最低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省、市、区财政缴费补贴。
(7)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助政策,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40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从2018年开始,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实行财政补助。
(8)市、区两级丧葬补贴。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给予一次性补贴丧葬费600元(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二)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帐运行。财政专户不再新设,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上级确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五、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共8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市、区财政根据缴费年限(不包含补缴年限)标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增加标准为:
(1)缴费年限达到15年(包含15年)至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2)缴费年限达到21年(包含21年)至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3)缴费年限达到31年(包含31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
增加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4.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申报的,由市、区财政支付一次性丧葬费600元。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对象按规定参保,年满60周岁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85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85元。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制度衔接
参保人跨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城乡居民参保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征缴任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巩固续保缴费为基本点,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全面推广使用手机银行APP(云南农信)、ATM存取款机、移动POS机、信用社自助设备和信用社柜台等途径等自主缴费新模式,不断提升经办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要帮助和引导广大居民认清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自觉自愿参保缴费。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社区要加强对保费收缴工作的管理和已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核,坚决杜绝冒领、欺诈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等现象,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