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01525762-6-/2018-0615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6-15
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规范发展,多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构建“平安、和谐、法治”金鸡,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8〕70号)文件精神,结合金鸡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全面履行维护安全稳定重大政治责任的新时代要求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牢牢把握“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主动担负起维护安全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将人民调解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积极应对各类社会风险,通过调处化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努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营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提升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有效防控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契合和体现了共建共享、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等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中立第三方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不断丰富社会治理体系的内涵,不断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加快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推进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通过搭建人民调解新平台新载体,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人民调解工作,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金鸡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邵曰本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晓东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王建军 乡人大主席
成 员:董 伟 乡党委副书记
余德翔 副乡长
陈丽刚 副乡长、金鸡派出所所长
胡 龙 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主任
袁家先 信访办专干
张银燕 金鸡司法所所长
李妍锦 金鸡财政所所长
杨加洪 金鸡社区党总支书记
金德华 育德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学林 郑官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发才 东方社区党总支书记
张军妹 黄毛社区党总支书记
甫发苏 甫家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金鸡司法所,由张银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及时。
2.及时发现并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知法、懂法,逐步树立法治观念,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发展,减少诉讼。
4.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上报。
5.及时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负责对责任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双方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向当事人提出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解决的建议。
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开展全乡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巩固人民调解工作阵地
1.组织队伍规范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1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长任主任。村(社区)调解委主任一般应由所在村社区书记、主任兼任,也可在委员中推选或聘任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其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基础设施规范化。全乡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进行规范化建设。一是“五有”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和工作统计台帐;二是“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三是“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3.业务工作规范化。一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业务,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坚持做到主动及时、依法调解纠纷;三是全乡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纳入固定的工作流程,做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四是人民调解文书要规范,全乡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卷宗。
(二)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
1.建立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公开选聘、民主选举等多种方式,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建立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全乡各社区要结合村务管理和社区建设工作,配齐配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各人民调解组织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2.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各社区、各级调解组织要分层级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培训工作。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逐步建立培训准入、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构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体系,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调处体系,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云司发[2011]71号)精神,进一步探索实践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加大医患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领域指导力度,探索“三调联动”不同衔接模式,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协调联动。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
全乡各社区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设立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职能,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能力,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1.涉及专业性、行业性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办公室受理后,由涉及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调解。
2.建立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工作,对区域内和单位内可能发生的重要矛盾纠纷,及时发出预警,督查调处。
3.建立“一把手”参与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责任领域内的突出矛盾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接访、亲自批示、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4.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机构和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矛盾,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文书规范。对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其法律效力。
六、完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
(一)“一案一补”补助范围和经费来源
1.本方案所称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经费,是指隆阳区司法局在隆阳区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安排用于符合本方案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案件中的补贴经费。
2.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凡是争取到区级纠纷化解补助的,乡政府将在区级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0%给予奖励。
(二)“一案一补”案件补贴范围及对象
1.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案件补贴范围:符合本方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合同、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消费、医疗、物业纠纷等。
2.补贴对象:
(1)本方案补贴对象:全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组成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包括被聘请的司法所的辅助人员作为调解员办理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律不准领取“一案一补”经费补贴。
3.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对调解员调处成功的民间纠纷,依照本规定进行评审符合案件补贴条件的,按不同标准给予调解员补贴。
(三)人民调解规范化卷宗的认定标准
1.符合本方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成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原则上要求“一案一登记”和“一案一卷”进行归档,所有案件包括简易矛盾必须录入人民调解平台系统。
2.简易矛盾纠纷案件卷宗应具备以下材料:
(1)简易矛盾纠纷登记表;
(2)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3.规范化人民调解卷宗应具备如下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5)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笔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说明;
(10)封底;
(11)进行了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的相关材料应列入其中。
4.人民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乡镇调委会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必须附现场调解照片;
(2)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明确;
(4)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当事人、调解员、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应符合保山市《人民调解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试行)补充(保司发〔2017〕42号)要求。
(四)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1.简易矛盾纠纷视案件难易程度区级每件补贴10—100元,乡级每件补贴5—50元,包括达成口头协议并按时履行的。
2.一般矛盾纠纷每件区级补贴300—500元,乡级每件补贴150-250元;案情简单,1—2次调解即达成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的案件纠纷。
3.疑难复杂纠纷区级每件补贴600—1000元,乡级每件补贴300-500元;
(1)案情复杂,经3次以上反复调解达成协议的;
(2)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3)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的;
(4)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5)市区内跨乡域纠纷的。
4.重特大纠纷区级每件补贴1000—2000元,乡级每件补贴500-1000元;
(1)涉案群体为10人以上的;
(2)涉案人员因案致残或者死亡的;
(3)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省内跨县域纠纷的;
(5)有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情形的。
5.历史遗留纠纷区级每件补贴1000—2000元,乡级每件补贴500-1000元;
(1)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争议激烈、调查认定困难、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
(2)多年(3年以上)上访闹访,多次(5次以上)多级(区、乡、村三级以上)调解未果、多次赴昆进京的;
(3)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6.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区级另外补贴200—300元,乡级每件补贴100—150元:
(五)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机构及程序
1.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依照本规定人民调解规范化卷宗的认定标准,一案一卷,装订成档,并分别在每月10日前向乡司法所报送审核。
2.乡司法所负责对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和其他案件相关材料完整。在案件审核无误后,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及时录入新版人民调解系统。
3.乡级“一案一补”经费由乡财政所按照司法所提供的补助金额,统一划入各社区对公账号,再由社区调委会兑付给办案调解员;发放时严格落实调解员本人签字按印制度、同时必须有领取补贴时的图片资料,严禁出现冒名领取现象。区级补助经费发放表原件由司法所留存,乡级补助经费发放表原件由乡财政所留存,各社区发放给各办案调解员的花名册及相片由各社区保管,以备上级检查和接受监督,复印件交由司法所保管。
4.乡司法所将加强案件的回访力度,采取走访纠纷当事人、电话查询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满意度。并通过回访调解员的形式,对各社区“一案一补”经费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七、人民调解员奖惩机制
(一)人民调解工作表彰机制
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鼓励先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1991)第15号令)有关规定,对于在全乡人民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表彰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优秀名额及条件由乡司法所按程序上报。
(二)人民调解员惩罚机制
1.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经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2.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收回人民调解员证,并在全乡范围内公示:
(1)对于本辖区矛盾纠纷应排查而未排查,或已排查却未及时上报;
(2)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3)冒充其他调解人员领取的;
(4)弄虚作假、编造案件,骗取案件补贴的;
(5)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6)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人民调解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乡各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整合部门资源、提高调解效率的重要意义。各级调解组织要积极构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工作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执行。各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联动调处、重大纠纷汇总分析等制度,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台账。全面完善纠纷调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协议及回访等制度,重视实体及程序的合法规范性。要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卷宗档案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金鸡乡将对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将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每年年终对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社区调委会及优秀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成效不大的,督促整改;对未及时排查上报化解矛盾纠纷导致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