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762-6/2023090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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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9-01

现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深化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本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国资改革﹝2021﹞29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保国资发﹝2023﹞4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国资发﹝2023﹞7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区域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三章62条。按照国资监管“管准、管少、管好”的原则,以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线,强调投资闭环思维,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项目规划、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控体系、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旨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界定。对企业投资、层级、主业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明确投资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的具体内容指向,《暂行办法》第二、三、四章对国资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区属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全程监管。压实对项目投资全流程管理链条,严把“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优化决策程序,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推动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三是风险防控。要求各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基金投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投资行为作了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对投资所需的内部决策要件和决策程序作了详细明确,进一步规避投资管理风险,推动项目投资的规范高效运行。

四是审核备案。对需要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资进行审核备案的投资事项进行明确,并参照合肥先进经验做法增加“对已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内容。

五是绩效激励。借鉴省属国企先进经验做法,创新投资绩效激励制度,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探索项目投资捆绑绩效机制”写入《暂行办法》,支持企业建立完善投资捆绑绩效评价机制,将投资与收益挂钩,破解“只管投资不论效益”难题,倒逼投资提质增效。

六是责任追究。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方式,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

同时,制定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清单明确了11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和9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其中禁止类不得进行投资,特别监管类需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组织认真学习。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仔细研读《暂行办法》,领会其核心要义,掌握实践要求,并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抓好贯彻执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及文字报告,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现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深化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本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国资改革﹝2021﹞29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保国资发﹝2023﹞4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国资发﹝2023﹞7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区域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三章62条。按照国资监管“管准、管少、管好”的原则,以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线,强调投资闭环思维,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项目规划、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控体系、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旨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界定。对企业投资、层级、主业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明确投资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的具体内容指向,《暂行办法》第二、三、四章对国资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区属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全程监管。压实对项目投资全流程管理链条,严把“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优化决策程序,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推动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三是风险防控。要求各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基金投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投资行为作了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对投资所需的内部决策要件和决策程序作了详细明确,进一步规避投资管理风险,推动项目投资的规范高效运行。

四是审核备案。对需要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资进行审核备案的投资事项进行明确,并参照合肥先进经验做法增加“对已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内容。

五是绩效激励。借鉴省属国企先进经验做法,创新投资绩效激励制度,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探索项目投资捆绑绩效机制”写入《暂行办法》,支持企业建立完善投资捆绑绩效评价机制,将投资与收益挂钩,破解“只管投资不论效益”难题,倒逼投资提质增效。

六是责任追究。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方式,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

同时,制定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清单明确了11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和9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其中禁止类不得进行投资,特别监管类需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组织认真学习。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仔细研读《暂行办法》,领会其核心要义,掌握实践要求,并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抓好贯彻执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及文字报告,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现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深化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本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国资改革﹝2021﹞29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保国资发﹝2023﹞4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国资发﹝2023﹞7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区域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三章62条。按照国资监管“管准、管少、管好”的原则,以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线,强调投资闭环思维,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项目规划、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控体系、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旨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界定。对企业投资、层级、主业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明确投资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的具体内容指向,《暂行办法》第二、三、四章对国资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区属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全程监管。压实对项目投资全流程管理链条,严把“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优化决策程序,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推动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三是风险防控。要求各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基金投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投资行为作了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对投资所需的内部决策要件和决策程序作了详细明确,进一步规避投资管理风险,推动项目投资的规范高效运行。

四是审核备案。对需要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资进行审核备案的投资事项进行明确,并参照合肥先进经验做法增加“对已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内容。

五是绩效激励。借鉴省属国企先进经验做法,创新投资绩效激励制度,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探索项目投资捆绑绩效机制”写入《暂行办法》,支持企业建立完善投资捆绑绩效评价机制,将投资与收益挂钩,破解“只管投资不论效益”难题,倒逼投资提质增效。

六是责任追究。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方式,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

同时,制定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清单明确了11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和9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其中禁止类不得进行投资,特别监管类需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组织认真学习。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仔细研读《暂行办法》,领会其核心要义,掌握实践要求,并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抓好贯彻执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及文字报告,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现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深化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本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国资改革﹝2021﹞29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保国资发﹝2023﹞44号)、《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国资发﹝2023﹞7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区域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三章62条。按照国资监管“管准、管少、管好”的原则,以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线,强调投资闭环思维,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项目规划、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控体系、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旨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界定。对企业投资、层级、主业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明确投资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的具体内容指向,《暂行办法》第二、三、四章对国资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区属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全程监管。压实对项目投资全流程管理链条,严把“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优化决策程序,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推动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三是风险防控。要求各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基金投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投资行为作了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对投资所需的内部决策要件和决策程序作了详细明确,进一步规避投资管理风险,推动项目投资的规范高效运行。

四是审核备案。对需要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资进行审核备案的投资事项进行明确,并参照合肥先进经验做法增加“对已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内容。

五是绩效激励。借鉴省属国企先进经验做法,创新投资绩效激励制度,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探索项目投资捆绑绩效机制”写入《暂行办法》,支持企业建立完善投资捆绑绩效评价机制,将投资与收益挂钩,破解“只管投资不论效益”难题,倒逼投资提质增效。

六是责任追究。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方式,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

同时,制定了《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清单明确了11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和9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其中禁止类不得进行投资,特别监管类需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组织认真学习。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仔细研读《暂行办法》,领会其核心要义,掌握实践要求,并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抓好贯彻执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及文字报告,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