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乡2025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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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73-0/20250320-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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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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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乡19个村多为山区乡村,境内群山起伏,松散岩层分布广,崩塌、滑坡、泥石流时有发生。为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结合瓦房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村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及灾区村设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瓦房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村和乡直有关部门要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乡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瓦房自然资源所、民政办等部门参与完成,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报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报和临灾应急措施

第六条 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和《办法》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七条 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后,即由乡抢险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临灾应急期,临灾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临灾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乡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即时就位,听候命令。

(二)瓦房自然资源所密切监视灾情,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发展趋势。

(三)当接到地质灾害短期预报后,无论是否接到临灾预报的通知,如发现明显临灾异常,乡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灾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四)根据灾情发展,乡政府和灾区村要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让疏散。

(五)根据抗灾工作需要,经乡政府同意,乡抢险救灾指挥部可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拦,凡调用物资、设备、车辆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归还或给予补偿。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对策

根据发生滑坡地质灾害死亡人数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分为一般、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

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级和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较大级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一)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瓦房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了解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乡党委、政府领导立即率队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工作小组根据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级地质灾害和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级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一)乡政府立即开展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实施《瓦房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排布置抗灾救灾工作。

(二)根据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发动民兵、预备役支援。

(三)乡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四)乡直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乡抢险救灾指挥部

由乡长任指挥长,瓦房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社会事务办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 乡抗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迅速了解、收集灾情,经乡政府批准,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与乡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三)负责救灾物资的筹措、安排、调动。

(四)负责处理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事务。

第十 乡抢险救灾指挥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一)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瓦房乡人民政府

成单位:瓦房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社会事务办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19以及各个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财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危抢险。

(二)灾情监测

牵头单位:瓦房自然资源所

组成单位:灾区村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滑坡灾害的级别与影响,提出滑坡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密切监视滑坡发展,各群测群防点要配哨子、报警器、铜锣等其中一种报警器材,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要及时发出警报,并迅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组织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三)道路疏通

牵头单位:瓦房派出所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车辆,疏通道路,完成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医疗防疫

牵头单位:瓦房卫生院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救治伤病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五)生活安置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办

主要职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六)应急资金

牵头单位: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

组成单位:社会事务办瓦房信用社

主要职责:做好上级划拨的救灾款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尽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七)通讯

牵头单位:电信所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八)物资供应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办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

(九)治安保卫

牵头单位:派出所

组成单位:瓦房司法所、各灾区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十)宣传报道:党政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抗灾中的典型事迹要及时形成材料上报。

(十一)生产自救

牵头单位:乡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对水、电、交通等工程进行抢险修复;做好灾区学校的复课工作;及时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协调保险部门即时理赔。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 对在地质灾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由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公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五)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六)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七)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村应急预案,并报人民政府及瓦房自然资源所。

第十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