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2-100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01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我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已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予以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隆政办规〔2020〕1号)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