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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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940-4/20240715-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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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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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7-1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做好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事关移民合法权益维护,事关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事关云南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精神,在我省移民工作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意义重大

(一)有力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云南作为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大省,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历史机遇,围绕把云南建设成为国家重要清洁可再生能源基地的发展目标,水电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一五”以来新增水电投产装机4668万千瓦,水电总装机容量达5528万千瓦、年发电量突破2100亿千瓦时。期间,为服务水电支柱产业建设,全省累计完成24万人的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和625亿元水电工程移民投资,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库区和安置区环境条件改善、移民群众脱贫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为水电工程建设提供重要保障。水电工程建设关键在移民,成败在移民,稳定在移民。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制定实施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9号)等一系列移民政策,成功探索实践了逐年补偿移民安置方式,通过依法有序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有力保障了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为新时期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开辟新的路径。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还将有一批大中型水电工程陆续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主要流域开工建设,将产生超过30万人的水电工程移民,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移民工作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按期推进、移民安居乐业、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不同流域间、同一流域内、各水电工程间的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进一步完善移民工作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发展、重投资轻效益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为基础,以“服务移民、支持建设”为主线,以创新移民工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完善移民政策体系、依法实施移民安置、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增强移民发展能力”为着力点,全面促进移民生活水平有新提高、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五)目标任务。按照“水电工程建设按期推进、水电移民安置和谐稳定”的总体要求,力争到2020年完成30万人以上水—3—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和400亿元以上水电工程移民投资,确保水电工程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六)基本原则坚持尊重民意、公开透明。水电工程建设要以落实移民工作和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为前提,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选择和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充分征求移民意见、切实尊重移民意愿,向移民群众公开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移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先移民后建设,推进依法移民。水电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工期开展建设,不得以水电站工程建设周期硬性倒排移民安置工作进程,移民工作有关程序未完成不得下达“封库令”开工建设。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妥当处理各项移民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电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的违法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作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移民安置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利益,妥善处理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工程项目的移民问题,通过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稳步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实现移民可持续发展,确保移民群众共享水电开发建设成果。

三、依法开展移民规划和安置工作

(七)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针对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地矛盾突出、民族区域性强的特点,在建、新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农业移民可实行逐年补偿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选择农业安置、逐年补偿安置、第三产业安置、货币安置、复合安置、城(集)镇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不断创新和完善多渠道、多形式的移民安置方式。

(八)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当地资源环境容量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等因素,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移民安置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安置点规模,处理好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关系,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套;对影响较大的非搬迁就地恢复生产安置的移民村组,应规划对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配套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符合抗震设防等建设规范要求,对房屋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建房困难户,应当在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费。补助费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补偿费与原计列住房补偿费的差额计算。

(九)依法开展移民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工作方针,未依法征求移民安置意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未经审批,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当超前于水电站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四、规范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

(十)逐年补偿标准确定原则。逐年补偿安置实行“同库同策”,同一个水电工程实行一个逐年补偿标准。逐年补偿标准按照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涉及人口人均耕(园)地面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亩产值计算,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涉及人口人均耕(园)地面积不足1亩的,逐年补偿标准按照1亩计算。本意见印发执行前,移民安置规划已通过审批的水电工程,按照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逐年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每年按照一定金额作逐年调整。本次调整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确定享受逐年补偿的移民人口,2015年在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120元,2016年在2015年的基础上增加120元,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增加120元。2018年1月1日后的逐年补偿标准调整,届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另行确定。

(十二)逐年补偿资金统筹方法。水电工程建设期逐年补偿所需资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用“审定的逐年补偿安置人口数”乘以“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的16倍计算统筹费。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超出逐年补偿统筹费的部分,兑付给村民小组,优先用于本村民小组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逐年补偿统筹费的部分,从选择逐年补偿安置移民被征收的集体其他土地征地补偿费中补足,仍然不足的部分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予以解决;水电站运行期所需逐年补偿资金,在统筹费使用完毕之后由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负责从发电收益中筹措,并逐年拨付给相应的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兑现。

五、加大移民后期扶持力度

(十三)科学有序开展后期扶持。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在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编制阶段,应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统筹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将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与移民安置规划有机衔接,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后期扶持方式,大力推进移民产业发展,加强对移民群众的生产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促进移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十四)合力推进移民持续发展。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移民的安置和后期扶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统筹运用移民、农业农村以及城乡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有机整合与移民资金投向相近、目标相似的各类资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和项目的聚合效应。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主动筹集资金,建立移民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形成推动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合力。

六、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对实物指标调查等工作成果,要按照有关规范和程序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移民安置方案、安置方式、安置措施、后期扶持项目等重要内容,应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充分征求移民意愿。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移民群众推选代表参与监督管理。

(十六)切实抓好移民稳定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平安库区”建设,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落实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人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难点问题化解、群体性事件预警、社会治安防控、社会管理创新等工作,确保重点问题和突发事件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移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完善移民依法维权服务机制,引导移民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移民综治维稳专项经费,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全力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移民综治维稳工作,确保移民综治维稳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七、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移民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移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服务。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移民机构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与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按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主动参与和支持移民工作。

(十八)强化移民工作监督。省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州、市、县、区(滇中产业新区)的指导服务,切实强化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综合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验收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移民安置资金和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财务核算、监督管理等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审计和稽察,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保障移民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十九)严格落实奖惩。建立健全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水电移民工作法律法规,不遵守移民政策、乱开政策口子、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补助标准,不按照程序开展移民工作而引发新的矛盾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本意见由省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