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委托旅游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索引号
- 115330015798377733-/2019-0318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3-18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委托旅游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一、执法主体
隆阳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职能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旅游市场,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查处各类旅游投诉。受委托行使旅游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协助开展辖区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区旅游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旅游意外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内;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统一制发。旅游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④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5.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之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结案
案件处理和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方式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投诉举报电话:0875—3067008,地址:隆阳区广厦和平小区C区25幢
六、承诺
坚决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