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告知书
- 索引号
- 115330015798377733-/2020-051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5-10
关于在全区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解决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引发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等突出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涉及未成年人的命案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将在全区开展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影剧院在放映通宵电影或者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时,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上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难以判定年龄的入场者,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证件者应当拒绝其进入。
二、所有提供烟酒服务的场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做到三证齐全。必须保证外观招牌与证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无证照和证照不齐的场所,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办齐相关证件后方可营业。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三、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规定:酒吧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留存时间。
四、近期,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商务局、区烟草专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对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以下情形开展专项整治:(一)非法经营,证照不齐,外观招牌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存在噪音扰民、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三)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四)发现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雇佣、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五)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的。(六)未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留存时间不足,视频监控运行故障或视频监控资料被删改、毁坏、隐匿的。
五、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违反本告知规定的,各部门将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六、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一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区文化和旅游局(0875)3067005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110、(0875)216211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875)2217118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