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文明行为处罚和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模式调整的通告
- 索引号
- 43270719-X-08_E/2017-032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10
为进一步树立保山中心城市文明形象,培养广大市民文明卫生习惯,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保山中心城市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便溺,车窗抛物,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整改,并处5元罚款。
二、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责令整改,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的。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涂写广告的。
(三)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
(四)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热线:0875—2122292。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