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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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30015798377733-/2022-102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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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07
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群众文化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2017〕29号) 等文件精神,参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 (员级)、助理馆员 (助理级)、馆员 (中级)、副研究馆员 (副高级)和研究馆员 (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群众文艺创作与表演、群众文化研究和群众文化管理。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 (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管理员满2年。
4.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聘任管理员满4年。
(三)申报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聘任助理馆员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
4.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7年。
(四)申报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聘任馆员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馆员满5年。
(五)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九条 县 (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管理员评审条件:
(一)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馆员评审条件:
(一)基础条件要求
1. 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 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4.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次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 参与创作、表演、组织策划、推广或保护的群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品 (节目、项目),在州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在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3项以上。
2. 参与完成群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评审或学术研究项目2项以上。
3. 参与完成调研报告、发展规划等专项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并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采纳实施。
4. 参与制定本单位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 参与完成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等工作2项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基础条件要求
1. 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 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 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4. 取得馆员职称后,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 (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次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 参与创作、表演、组织策划、辅导、推广或保护(均指主要参与人)的群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品(节目、项目),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等3项以上,或在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等5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3项以上 (其中优秀项目2项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在州(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2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或参与完成(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5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3.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调研报告、发展规划等专项业务工作报告2份以上,并被州(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 管部门采纳实施。
4.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制定本单位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等工作2项以上。
6. 获得州(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3项以上。
7. 获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奖(排名第1)1项以上,或发明专利(排名第1)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1)4件以上。
(三)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2篇以上。
3.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州 (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 在国家部(委)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
5.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编写培训教材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或在(市)级以上业务培训中应用。
6. 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基础条件要求
1. 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2. 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 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4.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次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 所创作、表演、组织策划或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在国家部 (委)组织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3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2项以上),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5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3项以上)。
2. 主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2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或主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5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3. 主持制定本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1项以上,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实施;或主持制定本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3项以上,并由州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4.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州 (市)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3项以上。
5.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排名第1)1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排名第1)2件以上。
(三)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 独撰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个人作品集2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
2. 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2部以上,且本人累计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 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
3. 主持完成国家艺术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以上,或省级艺术基金项目3项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 (一)(二) (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得全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
2. 主持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部(委)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一等奖2项以上。
3. 主持完成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得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
2. 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艺术基金项目2项以上。
3.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部(委)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六条 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馆员。
第十七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聘任年限是指相应层级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本 《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1. 群众文艺创作与表演主要指在群众文化艺术领域(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文化创意设计、装置艺术等)开展的作品创作与表演。
2. 群众文化研究主要指在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 (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群众文化理论研究。
3. 群众文化管理主要指在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全民 艺术 (含非遗保护)普及、业务辅导、群众文化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 (含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调查挖掘和运用推广等。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
项为准。项目 (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涉及专业学术成果或学术专著(作品集),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SSN)等相当水平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作品集)。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主持”是指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总策划、总导演、执行总导演等; “主要参与人”是指相关活动的总体负责人及主要副职,下属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从属于活动总体的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