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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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30015798377733-/2022-11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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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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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2-11-07
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目 录
一、 幼有所育 8
(一)优孕优生服务 8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8
2.孕产妇健康服务 9
3.基本避孕服务 9
4.生育保险 11
(二)儿童健康服务 13
5.预防接种 13
6.儿童健康管理 14
(三)儿童关爱服务 15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15
8.困境儿童保障 16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8
二、学有所教 19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9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19
(五)义务教育服务 20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20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21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22
1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23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24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4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25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27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27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28
三、劳有所得 29
(八)就业创业服务 29
19.就业信息服务 29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0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33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34
23.就业见习服务 44
24.就业援助 45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46
26.劳动关系协调 47
27.劳动用工保障 50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53
28.失业保险 53
29.工伤保险 54
四、病有所医 55
(十)公共卫生服务 55
30.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55
31.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56
32.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57
3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58
34.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59
35.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60
3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61
37.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62
3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63
39.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64
40.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65
41.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 66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67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69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9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0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72
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72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73
五、老有所养 74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74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74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75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77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7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79
六、住有所居 80
(十五)公租房服务 80
51.公租房保障 80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83
53.农村危房改造 84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88
54.最低生活保障 88
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89
56.医疗救助 90
58.受灾人员救助 95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96
59.法律援助 96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100
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0
61.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103
62.残疾人托养服务 104
63.残疾人康复服务 105
64.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107
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108
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111
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112
八、优军服务保障 113
(二十)拥军优抚服务 113
68.抚恤优待 113
69.退役军人安置 114
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115
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116
九、文体服务保障 117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117
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17
73.送戏曲下乡 119
74.收听广播 120
75.观看电视 121
76.观赏电影 122
77.读书看报 123
78.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125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126
79.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126
80.全民健身服务 128
一、幼有所育
(一)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执行。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2020)》《云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0-2020)》《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妻。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节育手术。
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包括:提供基本口服避孕药和基本注射避孕针之前按技术常规免费提供各项医学检查,即初诊排查服务。
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绝育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吻合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精管绝育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精管吻合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按照技术常规为服用避孕药、注射避孕针、放置宫内节育器和放置皮下埋置剂妇女提供免费随访服务。
服务标准:①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②免费实施基本避孕节育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发展改革等部门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云南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 年版)》执行。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营养补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未在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 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填写《生育保险待遇核报资料明细清单》→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交医保费用报销窗口→领取费用结算单→费用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
(二)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疫苗管理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2016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版)》等法规及相应的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提供6次(出生后每半年提供一次)免费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三)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执行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云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2号)、保山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9〕36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保民政发〔2021〕9号)。
支出责任: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全市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为1280元/月·人,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为1980元/月·人。所需资金从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中央财政月人均补助600元,省财政月人均补助600元,市财政散居儿童人均补助40元,集中供养儿童人均补助78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安排。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申请→审核→审批。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引导、组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向属地残联组织提出康复申请并实施康复救助。推动构建县级、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兜底监护)。
服务标准:按月统计上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城乡社区建立辖区内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乡镇(街道)至少每半年对孤儿等特困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100%;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等特困儿童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孤儿等特困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50%以上;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等特困儿童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8〕15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8〕32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开展排查→分析研判→开展帮扶。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城乡社区村 (居)委会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
服务标准:指导村(居)委会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对辖区儿童开展排查,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履职不到位、失学辍学、残疾患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每次排查必须100%走访,走访排查情况要录入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巡查,重点巡查核实村(居)委会每季度走访排查情况、重点对象定期随访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履职情况、儿童之家作用发挥情况、系统数据时效性情况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57号)、保山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20〕4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类提供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
服务内容:生活费补助。
服务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意见等3个试行文件的通知》(云教基〔2012〕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资助资金。
(五)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测算资金→拨付资金到各学校→各学校规范使用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14元/人。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
支出责任: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采购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发放免费教科书→统计验收,确保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对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1250元。对非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625元。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学生,每生每年再增加250元的生活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50%后剩余的5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发放资助资金。
1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所在地)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每生每天5元,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云财教〔2021〕3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20〕7号)。
支出责任: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生均定额奖补资金对地方试点县予以奖补。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统计改善计划政策的实际在校学生→测算下达资金到学校→各学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按省级划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发放资助资金。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按省级要求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学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学校落实相应资金政策。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学校落实相应资金政策。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免除全部学费,学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免除2000元,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责承担。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学校落实相应资金政策。
三、劳有所得
(八)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
支出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0.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
支出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0.2创业服务(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我市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中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上述17类人员,可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有创业意愿的服务对象开展创业基础能力培训,从充分准备创业具备条件、企业注册前的风险评估与处置、企业的前期市场调研与分析、企业注册选址及商品管理促销活动、公司人员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等方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创业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向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并给培训补贴,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指导服务对象创业开业。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9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1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22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合理统筹安排。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0〕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0〕29号)。
支出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云南省关于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意见》(云人〔2001〕124号)、《GBT32623-201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号第70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
1.档案接收工作流程
2.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
3.档案整理工作流程
5.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流程
档案接收入库:
档案转递出库:
档案利用出入库:
6.档案查阅服务工作流程
7.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流程
8.档案转出工作流程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及政策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2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费,且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5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网络(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和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就业援助服务规范》(GB∕T 33531-2017)、《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1号)、《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开班审批→人社部门审批→培训机构按时按地正常开班,期间第三方督查机构会随机对其检查→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的资金申报资料→审核通过的按标准发放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对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参训人员按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
26.劳动关系协调
26.1集体合同审查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提供集体合同审查服务。
服务标准:免费提供集体合同政策法规咨询、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出具《集体合同审查通知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9号)、《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选择申报类型(新签、续签、变更、终止)→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和集体合同申报信息→对应不同业务类型上传附件材料→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人社登记办结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办理条件→企业在互联网渠道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审查的企业到柜台领取《集体合同审查通知书》。
26.2劳动用工备案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云南省人社网公共服务系统免费提供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服务,提供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和专管员信息→上传附件材料→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人社通知企业开通网厅账号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办理条件→企业查看短信结果→通过审查的企业开通网厅账号并互联网登录网厅→企业录入员工信息和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人社内网备案确认生成备案信息→企业互联网查询备案结果。
26.3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提供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云南省人社网公共服务系统免费提供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服务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服务,提供未成年工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9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基本信息→核实申报的人员年龄是否在16至18岁之间→上传健康证→提交新签劳动合同备案→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人社备案通过,通知企业完成备案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备案条件→企业互联网渠道查询备案结果。
26.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提供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咨询、备案服务。
服务标准:免费提供企业经济性裁员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和备案服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云政办发〔1996〕249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申报信息→对应上传附件材料→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人社登记办结,通知企业完成备案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办理条件→企业查询办理结果。
27.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执行。
政策依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流程
2.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8.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发放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0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类区
|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 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参考
| 适 用 地 区
|
二类
| 1350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隆阳区、腾冲市
|
三类
| 1215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省人大第38号公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2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
支出责任:在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失业人员申请→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失业金。
29.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法定待遇领取人。
服务内容:受理参保登记申请、受理待遇给付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记录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
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27768-2011)及相关细则。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支出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基金统一调剂、事权财权匹配的原则,按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担的基金收支责任机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四、病有所医
(十)公共卫生服务
30.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或在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收集基本信息、医疗服务记录等数据,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随访等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1.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改变指导等服务。每年发布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020年指标值为20%。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2.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①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发现、登记、报告;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进行管理,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宣传教育等处置工作。④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4.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18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5.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甲状腺肿大等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①信息管理。对现症地方病患者建档立卡,一人一档。②随访评估。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地方性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③健康体检。对以上地方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④健康教育及干预。
政策依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云南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云卫办疾控发〔2019〕17号)。
支出责任:中央主要负责,省级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执行。
3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药物发放、健康体检、应急处置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执行, 在册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分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7.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①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及推介转诊。以辖区内管理的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为重点,识别常住居民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初步鉴别诊断后,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转诊并督促可疑症状者及时到当地肺结核病定点治疗医院进行结核病检查。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的通知后,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第一次入户随访、半年、1年共3次症状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肺结核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实施<遏制肺结核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9〕11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转介及抗病毒治疗等服务。
服务标准: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达到90%,单阳配偶阳转率低于1%。国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云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工作手册》(2014年)。
政策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委关于印发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4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21-2025年)》《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云卫防艾发〔2020〕1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咨询、行为干预和随访,及时转介进行抗病毒治疗,同时进行配偶告知,为配偶/固定性伴提供HIV抗体检测服务;后续纳入常规随访,定期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未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每季度随访一次、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每半年随访一次),每年为阴性配偶或检测情况不详的配偶至少提供一次HIV抗体检测服务。
39.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包括暴露前后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进行治疗转介。
服务标准: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安全套使用率达85%以上。国家《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
(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
政策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国卫疾控发〔2019〕54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印发云南省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云卫防艾发〔2020〕1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开展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规模调查,收集其数量、分布、高危行为等信息,建立信息档案;采取面对面、同伴教育、小组活动、外展干预等形式提供综合干预服务;每月对辖区内的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至少进行干预1次;对辖区内的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每年至少进行1次艾滋病及性病检测;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疑似性病患者等时进行治疗转介。
40.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我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制定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医疗机构根据比例要求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凡属国家2020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支付。
41.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
服务对象:35-64岁农村妇女。
服务内容:为农村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乳腺癌预防健康教育、筛查和转诊服务。
服务标准: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中《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宫颈癌筛查项目管理规范》《乳腺癌筛查项目管理规范》。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健康中国203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2020)》《健康云南2030》《云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0-2020)》。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 年版)》《健康云南妇幼健康行动方案》。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42.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跟踪评价、企业标准备案等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跟踪评价、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抽检、风险监测和标准跟踪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跟踪评价、企业标准备案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风险监测任务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流程: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国家下发的风险监测方案,完成全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进行实施。对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提出相应制修订意见。
42.2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称“两品一械”)进行抽查检验,保障药品安全。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 ,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流程:制定“两品一械”抽检计划下达抽检任务执行→组织开展“两品一械”抽样→相关“两品一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按期发布“两品一械”质量公告→对“两品一械”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86号)等有关规定认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及待遇享受经办服务。
服务标准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86号令)。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及待遇享受经办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社会〔2012〕26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及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腾冲市和龙陵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给予补贴。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由市县按2:8共同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通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村委会、村民小组提交申请的即时办结;通过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申请办理的,在每年业务办理期,于9月30日前将次年新参保人员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12月25日前反馈结果。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市内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
服务内容:对市内年满60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现阶段执行标准为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奖励96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奖励1080元;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或属农村居民的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200元(动态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等。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需投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现阶段执行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450元(5400/人·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50元(4200/人·年)。(动态调整)
政策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云南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13〕26 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口发〔2014〕24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教〔2014〕442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等。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五、老有所养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48.1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服务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08〕22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高领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民政发〔2016〕45号)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除省级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申请→社区(村)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县民政局批准→发放。
48.2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特困人员本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和对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待遇领取人。
服务内容:受理参保登记申请、受理待遇给付申请、受理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记录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
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27768-2011)及相关细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
支出责任: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各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若发生收不抵支的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参加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
服务内容:受理参保登记申请、受理待遇给付申请、受理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记录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
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27768-2011)及相关细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发〔2014〕109号)。
支出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由省、市、县(市、区)根据参保选择缴费档次情况分别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税务部门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缴费登记,缴费人可通过省政府“一部手机办事通”、税务“一部手机办税费”、税务微信公众号、合作银行APP(农行、农信社)、自助终端、批量扣费、银行柜面、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费款缴入国库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人社部门实行“总对总”按天入库数据交换。
六、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7〕305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服务流程:公租房保障服务流程图: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改(扩、翻)建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因素法计算确定,省级补助资金5000元/套。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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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服务流程图:
53.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是继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服务内容: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
服务标准:各地针对C、D级两类危房数量比例、改造方式等实际具体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政策,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要求,统筹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
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1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0〕46号)。
支出责任: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服务流程: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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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54.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35号)。
支出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发放低保金。
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
支出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特困人员本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56.医疗救助
56.1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具有当地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易致贫返贫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坚持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兼顾门诊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政策内经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由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的本地和异地就医费用,实施“一站式”结算。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云南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和省级对下补助资金结合各地户籍人口数量、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根据要求提交申办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56.2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保山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服务诊疗规范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72小时以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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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制定。①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一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②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按照“一事一议”,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救助,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和省级对下补助资金结合各地户籍人口数量、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申请→审核→审批。
58.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受灾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当年冬令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及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受灾县财政局和应急局可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服务流程: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小组评议→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按权限)→县(市、区)应急部门备案(按各地管理规定)→发放救助资金或物资。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59.法律援助
59.1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司法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
服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19)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参照《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送达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通知辩护公函》→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案件材料的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通知机构补充材料,并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向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以下简称为《函》),由承办律所或承办律师在收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3日内将《函》填写完整,并将该《函》及涉及诉讼代理的手续提交给通知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有关要求完成阅卷、会见、调查、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提交辩护词等环节,在案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卷宗材料归档。
59.2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援助受援人办理公证、司法鉴定,按照规定减免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告第16号)、《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参照《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公民需要公证法律援助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事项管辖权告知公民向管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事项办理的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案件材料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出具《给予公证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口头给予不予法律援助的答复或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以下简称为《通知书》),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承办人员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取得联系,并根据相关材料办理具体事项,在事项办理完毕后,由承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卷宗材料提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公证事项、司法鉴定事项卷宗由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保留。只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办结的公证书副本、司法鉴定书副本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归档。
59.3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服务对象: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服务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或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司规〔202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咨询、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补贴参照《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向法律援助机构送达的《指定法律帮助通知书》或《通知法律帮助公函》,因为时间紧案情急可以直接送达到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由律师在当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指定法律帮助通知书》或《法律帮助公函》→收到指定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完成案件材料的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通知机构补充材料,并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向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以下简称为《函》),由承办律所或承办律师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文1日内将《函》填写完整。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对接→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有关要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完成法律帮助事项,在案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卷材料归档。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保山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保山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以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服务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7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70元发放。各县(市、区)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该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可根据残疾等级、护理等级及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补贴保障标准。
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民规〔2020〕2号)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云民福〔2019〕2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71号)。
支出责任: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纳入地方基本财力保障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在省级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解决。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①对于2021年4月22日后新增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每月定期导出当月新增残疾证发证人员名单按属地分发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新增残疾证发证人员名单和新增低保人员名单初审出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联系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确认是否申请;对于2021年4月22日前已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由各县(市、区)民政、残联开展数据比对工作,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要求联系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确认是否申请。②确认申请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申请表由本人签字确认。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不愿申请的进行登记备注,后期残疾人本人需要申请的,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业务属地乡镇(街道)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进行初审;异地受理的,由受理地乡镇(街道)推送至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合格后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③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将名单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各环节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上一环节。从初审到审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
61.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2021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4770元/人·年(2021年7月起执行)。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发放低保金。
62.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16-2019)执行。
政策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残联发〔2016〕29号)、《云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云政发〔2016〕106号)、《云南省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云残发〔2017〕2号)、《云南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云残发〔2017〕115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市两级财政适当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按照15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市、县(市、区)则根据当地财力自行确定补助计划及标准。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进行筛查、审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协议开展服务→开展满意度调查,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适时调整服务方案→服务过程、满意度记录存档。
63.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知识培训、护理、心理疏导、咨询、社会融合活动、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政策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2017〕6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6〕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服务率不低于85%;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救助标准按各县出台的救助制度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①基本康复服务:对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入户采集具体服务需求→开展评估和服务转介→制定服务方案→直接服务或委托康复机构提供服务→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精准康复服务平台。②儿童康复救助:有康复服务救助需求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残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费用结算→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
64.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实施范围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给予资助。
服务内容:学前教育阶段可享受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免教科书、免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标准参照残疾学生所在学段的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2011〕4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支出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学生申请→学校认定及审核→学校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65.1残疾人职业培训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市的、有就业愿望、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含不符合培训项目要求的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服务内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残疾人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及时发布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服务标准及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费标准指导目录(2019年)试行>的通知》(云残发〔2019〕41号)、《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办法》(云残发〔2020〕18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
65.2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微小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5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残疾人创业示范户、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
服务内容: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服务标准及政策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5〕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国残联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委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扶贫助残基地基本规范与评价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0〕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规划程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106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云残发〔2017〕85号)、云南省残联人联合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印发《关于扶持云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9〕52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残发〔2019〕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7〕8号)、《云南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行动方案》(云残发〔2019〕106号)、《云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实施方案》(云残发〔2019〕102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当地县(市、区)残联申请资格考察:由当地县(市、区)残联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名单汇总,对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各县(市、区)残联向市残联推荐,市残联经过资格认定后向省残联推荐→名单确定,省残联根据各州(市)残联推荐情况,确定名单,由省残联发文予以确认。
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开展残疾人文化进家庭“五个一”服务活动;提供加配字幕或开设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级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县级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和盲人专用电脑等设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保障残疾人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均等化。
政策依据:《中国残联、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意见》(云政发〔2015〕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106号)。
支出责任:省、市级财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保障本级电视台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从中央和省配套的公共图书馆免开经费中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后统筹安排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
服务流程:①各级残联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时机,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文艺演出”“残疾人读书”“残疾人健身周”等活动。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积极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③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免费向残疾人提供。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定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的节目清单→向社会公开→通过有线、无线等方式提供节目。
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逐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国残联 中组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承担,市、县(市、区)财政适当补助。开展困难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准执行。使用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按照户均6000元的标准执行。市、县(市、区)级自行组织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项目,执行标准由各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制定实施方案→拨付配套经费→确定受益人→组织实施改造→完善档案资料→检查验收评估。
八、优军服务保障
(二十)拥军优抚服务
68.抚恤优待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63号)、《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省政府令第191号)、《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8﹞102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服务流程: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申请人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或军队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后,经市级、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后发放。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好足额定期兑现。
69.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服务流程:按照中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安置计划,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下达到市、县级,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安排工作、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等安置工作。
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工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0〕32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专场招聘由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适应性培训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年的安置计划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由退役军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名申请参加,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学习参训。
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及政策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军队有关部门提供拟集中供养名单→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机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九、文体服务保障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保山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全部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均有免费开放项目公示。
服务标准:①博物馆、纪念馆:根据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免费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长240天以上。②公共图书馆:市级图书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县级图书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4小时。③文化馆:市级文化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县级文化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周开放时间不少于28小时。
政策依据:《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7〕5号)附件《省级(副省级)公共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地市级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县级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发〔2020〕99号)附件《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副省级、地市级(含直辖市所辖区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县级(县级市、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41号)。
支出责任: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承担85%,剩余15%部分,市级与各县(区)按2:8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腾冲市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流程:免费开放。
73.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组织送戏曲演出、开展戏曲培训和普及、培育农村戏曲团队等。
服务标准:“戏曲进乡村”项目脱贫县所辖乡镇每个乡镇每年6场,其他县市区所辖乡镇每个乡镇每年3场。“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惠民演出项目,市、县级院团不少于9620场,其中有流动舞台车的市院团不少于80场,无流动舞台车的不少于60场;有流动舞台车的县级院团不少于70场,无流动舞台车的不少于50场。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公共发〔2017〕11号)、《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文发〔2018〕9号)。
支出责任:面向贫困县(脱贫县)所辖乡镇的“戏曲进乡村”演出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惠民演出由市、县(市、区)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免费开展惠民演出。
74.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
服务流程:①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将节目传送至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提供清流信号→信号覆盖区域内用户免费接收。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将节目上传至国家卫星直播节目平台→通过直播卫星转发节目→直播卫星服务区域内的用户免费接收→基层服务网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③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应急信息接入→应急广播平台制作播发、调度控制→应急广播终端接收、播出→效果监测评估。
75.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
服务流程:①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服务流程:将节目传送至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提供清流信号→信号覆盖区域内用户免费接收。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将节目上传至国家卫星直播节目平台→通过直播卫星转发节目→直播卫星服务区域内的用户免费接收→基层服务网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76.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进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指导意见》(教基〔2018〕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教基〔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①全市有1条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共34支农村公益放映队。②按“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要求,依托1条院线公司,在全市871个行政村(社区)、各学校及部队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每月每个行政村放映不少于1场。③农村放映所有影片均严格按要求通过中宣部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下载影片,每年放映影片中新片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77.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套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①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争取在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阅报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适时对内容进行更新。③各地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本辖区的全民阅读活动,活动延续时间不少于2天,至少覆盖本辖区30%的居民。④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农家书屋等阅读到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和双语出版的常用图书、地方文献、音像制品。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免费开放。其中“农家书屋”①按照我市行政村数量,在已建成880个农家书屋中提供阅读服务。②农家书屋每年根据出版物补充更新要求增加不少于60种的出版物,丰富农家书屋图书种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③按时开放农家书屋,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④以农家书屋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阅读活动,提高农家书屋使用效率,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78.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为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开展各类民族文化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文化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展示和研究工作,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和民族特色资源数据库建设,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和艺术精品。
服务标准:举办保山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传统戏剧曲艺汇演。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5〕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云南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云文发〔2016〕8号)。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①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译制、制作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节目。②制定保山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方案、保山市传统戏剧曲艺汇演工作方案,印发通知,组织实施。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79.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公共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民健身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在工作日的9点至17点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费开放;全天对学生、军人半价开放;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
政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6〕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
支出责任:保山市大型体育场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执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保山市中小型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参照国家对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补助政策制定《云南省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19〕6号),由云南省体育局采用因素法分配进行分配。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方案,实施开放工作;在场馆入口显著位置对开放范围、收费标准等重要事项进行公示;做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定应急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配备相应持证人员上岗;引导健身群众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遇场馆修缮或其他原因确需关闭时,需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落实疫情防控、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常态化要求;建立、完善场馆及其周边提示、提醒牌。
8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城乡居民免费享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名。县级以上建立完善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健身组织、健身指导等信息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民众可通过电脑网络及手机移动设备获取科学健身知识、预定场馆、参加培训和赛事活动等服务。县(市、区)打造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公益性品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每种赛事活动每年举办2次以上;乡镇(街道办)每年举办2次以上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行政村(社区)每年举办1次以上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或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2次以上。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政策依据:按照《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按照《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19〕13号),在专项补助经费时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根据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按全民健身活动的类别拟发通知;各类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培训(赛事安全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纳入培训);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活动开展;统计活动开展数据,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