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改革水利工程水价
- 索引号
- 01525722-0-/2019-012204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1-22
为认真贯彻落实《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我区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的相关程序,经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对全区水利工程水价进行改革。
按照《隆阳区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方案的通知》,一是对直接向水库取水的自来水经营企业、加工生产工业企业及其他取水用户,必须向水库管理所缴纳原水费,原水价格按0.35元/立方米实际用水方量计收。二是粮食作物用水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0.112元/立方米实际用水方量计收,无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旱地(提灌)22.40元/亩.年、水田(自流)44.80元/亩.年的种植面积计收;三是经济作物用水有计量设施的按0.35 元/立方米实际用水方量计收,无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四是渔业养殖用水按200元/亩.年计收,畜牧养殖业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按照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执行,在供水管网范围外的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每立方米0.35元。
《隆阳区水利工程水价方案》拟定与保山市人民政府调整中心城区供排水价格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