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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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6269-3-/2021-0712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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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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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7-12

云南**有限公司

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251222分,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保山市隆阳区下村社区凤溪庄园背后一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主要存放食用油、酒等百货。接到报警后,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调集所属救援力量共1670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保山机场专职消防队(随车携带干粉灭火剂500公斤)、板桥镇专职消防队、复烤厂专职消防队、马家寨隧道专职消防队、中石油保山油库专职消防队、保山市环卫站1025人增援现场,联动市区应急、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及板桥镇党委政府等单位到场协同处置。14时许,结合现场情况,再次从战保、施甸、腾冲等地调集抗溶性泡沫17.8吨参与救援。公安、社区工作人员对周围群众进行了疏散,设置警戒线并进行交通管制,因现场发生多次爆燃,现场救援力量主要在外围控制火势,阻截火势向外蔓延。

事故发生后,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疏散周边及下风向群众、现场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扑救工作,坚决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021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隆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板桥镇柳上工业园区仓库“2.05”火灾事故市区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时任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杨*波担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姚**担任常务副组长,保山市应急局副局长黄**和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毕**任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区纪委、区检察院、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板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化工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下设事故责任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环境和土壤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现场清理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现场维稳工作组等六个工作组,根据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知情人、调阅涉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资料等方式,及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类别、经济损失及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区保山市****有限公司东侧,主要功能为储存建材、日用品及农药化肥、面粉的仓库,仓库产权原属云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后又转让给云南**********有限公司。该仓库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建设、工商、消防等相关手续。仓库东侧为保山**吊装公司、南侧为农田、西侧为保山市凤溪茶业有限公司,北侧为柳上村村道。起火场所内共有7栋彩钢瓦建筑、1栋砖混结构建筑,由云南**********有限公司整体出租给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做仓库使用,除李**自用一部分外,其余仓库由李**出租给他人使用。毗邻保山**吊装公司的彩钢瓦建筑为办公室;北侧靠村道西端有一进出仓库的门,门西侧有一栋门卫室(砖混结构),仓库西南角建筑为厕所。仓库内未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配备了灭火器。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云南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的仓库原属该公司,该公司持有原保山市国土资源局2017123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证产权证书》(编号:**********),证书流水号:云(2017)保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权利人:云南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隆阳区****工业园区,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仓储用地,面积(宗地面积):5559平方米,使用期限:20111103日起20611102日止。

该公司持有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14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53050220170001);证书流水号:云地NO0063759,用地单位:云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320国道以东柳上工业园,用地性质:仓库用地,用地面积:5559平方米,建设规划:70000平方米。

经调查,20161026日,云南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马****(身份证号:****************)、袁****(身份证号:****************)、袁**(身份证号:****************)等3人以甲方的身份将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保山城惠通路与九龙路交汇口北西角原681仓库占地面积为19.85亩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和位于隆阳区板桥镇凤溪玉叶以东土地面积约10亩使用权及房产权等两处土地和房产转让给了云南保山市万润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代表人普恩茂),转让费3363万元,在云南省保山明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订了《保山市隆阳区保山城惠通路与九龙路交汇口西北角原681仓库土地房产和位于板桥镇凤溪玉叶以东土地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编号:BSKS-2016-TDFC),合同约定了转让土地和房产的内容、其他权利状况、转让价格、转让费分期支付方式、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税费的负担、转让的法律状况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云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0923日,公司持有原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12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4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101217日至20311217日,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电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监理,测绘,试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技术咨询,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调查,云南****************有限公司在受让了板桥镇凤溪玉叶以东的仓库后,除本公司用于存放钻探设施和试验设备用去部分外,将其余场地面积约9亩及地面仓库以每年6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樊**储存民用装修建材,并于20161129日双方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储存商品以民用装修建材为主,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违禁品,租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至2020131日止。后樊岩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支付2018年租金,于2019331日向云南****************有限公司写出承诺书要求续租,并作出在201910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18年度60万元租金和201921日至2019103145万元租金的承诺,但云南****************有限公司没有继续将仓库续租给樊*

2019年下半年,保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主动和云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联系,要求租用该公司位于板桥镇保山市凤溪**有限公司以东的仓库,20191113日,云南****************有限公司和李**签订了《场地(仓库)租赁合同》,将位于隆阳区板桥镇320 国道以东柳上工业园区的仓库以每年6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李文斌,合同约定:租赁范围为场地(面积5559平方米)及地面临时仓库,甲方(云南****************有限公司)现已使用的约350平方米仓库不在租赁范围内。出租的仓库储存商品以民用装修建材为主,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违禁品,租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至20201130日止。

2020129日,双方再次签订《场地(仓库)续租合同》,李**继续租用该仓库,租金仍为每年6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范围为场地(面积5559平方米)及地面临时仓库,甲方(云南****************有限公司)现已使用的约350平方米仓库不在租赁范围内。场地(仓库)仅限作物资储存的仓库使用。储存物资以日用百货、装修建材为主,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违禁品,租赁期限1年,从2020121日起至20211130日止。

3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1230日,公司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191230日至20491229日,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二楼,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电子产品、五金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调查,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租用的仓库均为彩钢瓦钢架结构,南北向的有4栋,编号自北向南分别是1号、2号、3号、4号;东西向的有1栋,编号为5号。1号自西向东分别出租给李**、谭**、杨**、洪**2号自西向东分别出租给赵**、杨**、保山市***支队、李**3号出租给王**4号李**自用;5号北边出租给徐**,南边为云南****************有限公司自用仓库。此外,还有2栋小的没有编号分别是李**和李**自用做办公室。2020年以来,李**陆续以不同的价格将不同面积的仓库分别租给保山李**等商户用于存放物品,出租情况是:

12020425日,李文斌**和保山**支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约20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4.51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保山**支队用于存放涉案物品,双方约定:保山**支队租用房屋所存物品系法律规定允许经营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作其他处理。租赁期限自2020425日至2021424日止(此次保山**支队租用仓库为续租,前一租期为该支队和樊*签订了《仓库租用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425日至2020424日止,租金为每年4.515万元)。

2202051日,李**和杨**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2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3.96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价格出租给杨**用于存放副食品,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仓储(百货类),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51日至2021430日止。

32020512日,李**和谭**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2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4.224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6元)的价格出租给谭**用于存放瓷砖,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仓储(百货类),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518日至2021517日止。

42020513日,李**和王**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92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17.664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6元)的价格出租给王**用于存放饮料、生活用品、办公用品、冰柜及层板等物品,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仓储,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515日至2021514日止。

52020513日,李**和赵**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36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4.248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价格出租给赵**用于存放饮料和副食品,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仓储(百货类),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赵**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51日至2021430日止。

620201020日,李**和李**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3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4.14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价格出租给李**用于存放食品和生活用品,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食品、百货等日用品,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1020日至20211019日止。

72020121日,李**和李**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0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3.72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5.5元)的价格出租给李**用于存放化肥,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化肥仓库,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121日至20211130日止。

82020123日,李**和徐**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0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4.44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8.5元)的价格出租给徐**用于存放面粉,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面粉仓库,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徐绍荣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1115日至20211115日止。

920201211日,李**和杨**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20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3.84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6元)的价格出租给杨**用于存放摩托车,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摩托仓库,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1228日至20211227日止。

1020201211日,李**和洪**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300平方米仓库以每年租金6.66万元(每平方米每月18.5元)的价格出租给洪**用于存放钢木家具,双方约定:房屋用途为钢木家具仓库,不包括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违禁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洪**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租赁期限自20201115日至2021514日止(半年)。

除以上出租给10户租户存放物品外,剩余的1250平方米仓库分别由李**和云南****************有限公司使用,其中:李**使用的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主要存放洗涤用品、纸和灭蚊产品以及办公;云南****************有限公司使用的面积约为350平方米,主要用于存放钻探设施和试验设备。

4云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0118日,公司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肆仟伍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050118日至20250118日,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营范围: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废液废水处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污染土壤治理;生物质能源开发与利用;危险废物运输;环保工程研发、设计、技术咨询和工程承包;环保设备、环保材料的销售(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71226日核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发证日期为20161226日)(证书编号:Y5301240116),法定代表人:李*,住所:昆明市富明县****************;经营设施地址:昆明市****************,经纬度:N25º1859.02″,E102º281.09,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核准年经营规模:33000吨,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1(除831-001-01831-002-01831-003-01)、HW02HW03HW04HW05HW06HW07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19HW21HW22HW23HW24HW26HW29(除900-023-29900-024-29)、HW31397-052-31900-025-31:其他行业产生的含铅废物,不包括304-002-31312-001-31384-004-31243-001-31421-001-31HW48类中的含铅废物)、HW32HW33HW34HW35HW36HW37HW38HW39HW40HW45HW46HW47HW49(除900-045-49)、HW50(除900-049-50)。具体类别详见副本附表。有效期限:20171226日—20221225日。

据调查,2020年通过省级政府采购,云南****************有限公司以每年1000万元(单价招标,该金额为2020年预算金额)的价格中标云南省公安厅20202022年全省制毒化学品处置工作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4530000JH202011267),同年1210日,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4530000HT202008342,招标编号:玮元-A2020130);鉴证方: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标的名称:云南省公安厅20202022年全省制毒化学品处置工作服务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全省查获的168种制毒化学品转运、存储、再利用和销毁;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01231日。鉴于保障云南省公安厅20202022年全省制毒化学品处置工作服务的延续性,2021118日,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和云南****************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01231日)更改为从签订之日起至20211031日止,双方约定: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5保山市**支队。属云南保山市****************有限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区保山市****有限公司东侧部分仓库(约200平方米)的实际租用方,租用的仓库主要用于存放基层查获的化学制品可疑物。在工作中,保山****支队在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后,在向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报的同时还向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报,再由保山市****支队向省**厅上报得到处理意见后由保山市****支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处理。

6保山市****支队。负责处理保山市辖区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含不明的、清楚的),先由查获单位上报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再由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统一上报省公安厅禁毒局,由省公安厅禁毒局安排有资质的处理公司到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接后,与查获单位对接,由查获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移交处置。

经调查,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和保山边境管理支队共同使用位于隆阳区板桥镇320 国道以东柳上工业园区部分仓库(约200平方米)的仓库,用于存放保山市公安机关查获的制毒化学制品可疑物。火灾发生时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存放的主要有两批制毒化学制品可疑物,一批是从到期仓库转移到该仓库的,一批是腾冲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暂存的(因鉴定一直没有做出来,已存放了3年多时间)。20201212日,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向****************有限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云南****************有限公司处理该支队的一批制毒化学品共计228.197557吨,其中东城仓库137.201382吨,下村仓库90.996175吨(种类有:活性炭5吨,蓝色编织袋200袋;氢氧化钠5吨,白色编织袋200袋;碳酸钠15吨,300袋;甲胺、乙醇混合物30.416895吨,194桶;乙醇31.62928吨,181桶;不明易制毒化学品3.05吨,大桶15,小桶4桶;不明易制毒化学品0.9吨,纸箱20箱)。2021128日,云南****************有限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到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接后开始逐步对委托的制毒化学品进行鉴别、运输和处置。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普**,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5*岁,大学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2.李**,云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男,汉族,现年40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3.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34岁,大学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4.李**,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51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杭州市****************,居民身份证号:****************

5.罗**,云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男,彝族,36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6.何**,云南**************有限公司市场助理,男,彝族,28岁,高中学历,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7.罗**,云南**************有限公司工艺主管,男,汉族,29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8.李**,云南**************有限公司技术员,男,汉族,26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9.余****************副队长,男,汉族,41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工作证号:云南****************

10.黄**,保山市****************干警,汉族,男,现年29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11.张**,保山市****************干警,男,汉族,现年32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12.沈**,保山市****************队长,男,汉族,现年37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13.王**,保山市****************辅警,男,汉族,现年29岁,大学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14.杨**,保山****************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汉族,36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15.谭**,隆阳区****************经营部负责人,男,汉族,37岁,大专学历,家住湖南省衡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16.王**,保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49岁,初中学历,家住湖南省祁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17.赵**(赵光宗之妻),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汉族,32岁,大专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居民身份证号码:****************

18.李**,保山市隆阳区****************经营部负责人,女,汉族,33岁,本科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19.李**,隆阳区****************公司经营部负责人,男,汉族,66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

20.徐**,保山****************负责人,男,汉族,60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

21.杨**,保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47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

22.洪**,保山市隆阳区****************家具店负责人,男,汉族,33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要求和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0201212日委托处理228.197557吨制毒化学品的要求。2021128日,云南****************有限公司市场助理何**带领该公司工艺主管罗**、技术员李**到保山市公安局对接移交处理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业务。对接后,从2021131日开始,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禁毒大队、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龙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分别从东城仓库和隆阳区板桥镇320 国道以东柳上工业园区仓库(双方都称其为下村仓库)将各单位在工作中查获的制毒化学品陆续移交给云南****************有限公司进行鉴别转运处置。到202124日,仅剩隆阳区板桥镇320 国道以东柳上工业园区仓库内存放的活性炭5吨、氢氧化钠5吨、碳酸钠15吨、甲胺、乙醇混合物30.416895吨、乙醇31.62928吨、不明易制毒化学品3.05吨(桶装)、不明易制毒化学品0.9吨(纸箱装)还未集中装车转运处置(委托书载明数量)。

2021258:30分,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易制毒化学品犯罪侦查大队辅警王**及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执法调查队干警张**、黄**和云南****************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技术员罗**、李**等人一起到隆阳区板桥镇320 国道以东柳上工业园仓库办理移交转运制毒化学品到昆明集中处理相关事宜。在进入仓库前,何**等人找了叉车和搬运工协助装车,并对搬运工进行了安全培训,交代了化学品的性质、人员防护、安全注意事项、严禁野蛮作业、严禁用火等内容。进入仓库后,何**按照委托书询问了制毒化学品的大体位置,技术人员罗**、李**对仓库内需转移的制毒化学品进行鉴别,与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开始由4名搬运工和叉车驾驶员陆续将袋装制毒化学品从仓库内搬运至危货车上。期间何**和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干警离开仓库办理移交手续离开约1小时后返回仓库。12时许,在第一辆车快装完时(此时已装上车活性炭5.04吨、碳酸钠13.87932吨、不明易制毒化学品0.528吨(纸箱装)—判定疑似硼氢化钾,氢氧化钠5.096吨中还剩20多袋未装车,以上为鉴别后的实际数量),技术员罗**、李**开始对准备装第二车的制毒化学品进行鉴别清点(据调查此批制毒化学品为腾冲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寄存)。进入仓库后,罗**、李**发现所有桶装制毒化学品混放在一起难以区分,两人就报告给何**需要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到仓库内进行指认大概位置,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人员进入仓库后进行了大概的区分,在征得王**的同意后,罗**、李**开始进行鉴别,何**出了仓库与张**、黄**和王**对接移交手续情况,由于移交手续需要到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盖章,张**、黄**就回单位在移交清单上盖章,何**在车边看着工人装车。

在罗**、李**对约3吨不明制毒化学品进行鉴别时发现有一桶容积为200升的蓝色塑料桶有胀气鼓包情况,为了搬运及运输安全,罗**到仓库外面把情况告诉何**,提出了需要开桶泄压的建议,何**答复罗**说需要向王**说一下情况。大约过了五分钟左右,何**就告诉罗**可以鉴别,然后罗**和李**就进到仓库里面开始鉴别该桶不明化学品。李**用开桶器打开蓝色塑料桶,桶盖刚打开就听见有气跑出来的声音,两人等了一下没有声音后继续开盖,在桶盖打开一些后桶内的物质就往外冒出白色烟雾,同时液体往外溢出,李文豪准备去拿新的桶和防泄漏的工具来处置,罗**觉得情况不对就到仓库外面跟何**汇报这个情况,何**就给王**和云南****************有限公司经理陈*打电话汇报情况(此时时间为2021251213分,通话时间长147秒);打完电话之后罗**和何**、李**商议应急处置办法,这时三人听到“嘭”的一声,就马上到现场查看,看到仓库里的该桶化学品喷出的白色物质和溢出的液体覆盖了周围的一些纸箱,白色物质喷了两三次之后,突然起火并引燃了周边可燃物,接着其他的化学品桶上燃起了火焰。罗**和何**等人就开始找仓库里的消防设施准备灭火但没有找到(云南****************有限公司在装车前配备了2具灭火器但放在了货车上),这时火灾已经超出何**等人的控制范围,然后何**安排罗**疏散人群,李**119请求救援,并向119说明火场情况:着火仓库内有30吨的氢氧化钠,有300桶甲胺、乙醇,灭火过程中严禁使用水,只能使用泡沫灭火,消防用水一定要做好封堵,防止流入附近的河道。何**开始打电话向王**以及云南****************有限公司经理陈*和副经理罗**汇报情况,并疏散人群。罗**在仓库内呼喊奔跑疏散周围仓库内的人员,疏散完人群后就和何**跑到320国道凤溪玉叶公司北边路口等待消防车并且疏散路口的人员和车辆。大约10分钟后消防车到达路口,罗**就跟着消防车跑到大门口,罗**把着火的仓库位置和仓库内化学品的堆放简图画出来给消防人员,并且告诉消防队负责人火场里面的化学品是甲胺,要他们用泡沫灭火,不能用水,还要断电,进行围堵,以防二次污染。接着消防员带着防毒面具进入火场侦查火情,侦查火情回来后火场再次发生爆炸,后来,因火灾现场发生多次爆燃无法施救,现场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主要在外围控制火势,阻截火势向外蔓延。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赵*光,市长杨*,市委副书记、隆阳区委书记韩*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强,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生,时任隆阳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杨*波等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要求:一是迅速疏散周边及下风向群众;二是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三是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扑救工作,坚决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市、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带领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当日1222分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动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36分,隆阳区永昌消防救援站315人到达现场,1241分支队全勤指挥部29人、升阳路特勤消防救援站524人到达现场。1325分,支队战保站312人到达现场。1352分,施甸甸阳消防救援站310人到达现场。14时许,保山机场专职消防队1车(干粉消防车)3人、板桥镇专职消防队16人、复烤厂专职消防队16人、马家寨隧道专职消防队14人、环卫站6车(洒水车)6人先后到达现场。

经到场救援力量初步侦查,火灾现场共有彩钢瓦钢架结构仓库5座,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现场火势主要在123号仓库,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17时许,现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2号仓库还有少许明火;21时许余火全部被扑灭,未出现人员伤亡情况,现场交由公安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继续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三)环境污染情况

1空气、水污染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区生态环境第一时间带领执法人员和监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市区应急、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和板桥镇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202125日紧急设置200m³防渗应急收集池1个,防止污水流至外环境,坚决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省生态环境厅驻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迅速开展了现场空气质量监测,未发现异常。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采样规范及要求开展采样工作,16:45分到收集池处采集样品2个,现场对样品进行固定及冷藏,及时送回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显示:水样1中含有氰化物浓度1.33091mg/L,水样2中含有氰化物浓度1.24872mg/L21:30分分别对仓库、疑似不明液体仓储烧毁处、疑似不明液体仓储废水积液(烧毁处下方)、仓库围墙外、收集池处采集样品5个,会同省厅驻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同步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水样1中含有氰化物浓度1.59mg/L,水样2中含有氰化物浓度0.043mg/L,水样3中含有氰化物浓度6.62mg/L,水样4中含有氰化物浓度1.88mg/L、水样5中含有氰化物浓度0.928mg/L,检测结果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61308分开始,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上游500m、收集池汇入东河口、收集池、仓库上游、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m、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m处等6个点采集样品6个,检测结果显示:收集池汇入东河口和收集池2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363mg/L0.614mg/L,其余4个点位均未检出水氰化物;1832分对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上游500m、收集池汇入东河口、收集池、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m、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m、柳上村灌溉1#井、柳上村灌溉2#井等7个点采集样品7个,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收集池汇入东河口和收集池2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016mg/L0.365mg/L,其余5个点位均未检出水氰化物;1915分对收集池汇入东河口、收集池、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m、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m处等4个点采集样品4个,检测结果显示:收集池汇入东河口和收集池2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016mg/L0.340mg/L,其余2个点位均未检出水氰化物。

271137对事故地围墙外水沟、沟边大棚内蓄水池、柳上村灌溉1#井、收集池、收集池北侧排水沟、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米、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米、清华海东湖进口等8个点采集样品8个,检测结果显示:事故池围墙外水沟、沟边大棚内蓄水池和收集池3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307mg/L0.163mg/L0.203mg/L,其余5个点位均未检出氰化物,火灾事故暂未对东河和青华湖造成影响。

271200,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组织人员在仓库外紧急设置600m³防渗应急收集池1个(在原200m³基础上增容),在东河收集池汇入东河口增设300m³防渗应急收集处置池1个,防止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流至外环境,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开始在应急收集池开展氰化物去除工艺试点工作(用漂白粉稀释)。

280708对云南****************有限公司开展氰化物去除工艺试点收集池南段、收集池中段、收集池北段处等处采集样品3个,检测结果显示:3个点位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028mg/L0.079mg/L0.024mg/L,较治理前明显下降。1055对事故地围墙外水沟、沟边大棚内蓄水池、事故仓库北侧水沟汇入东河口、事故仓库北侧水沟中段、事故仓库北侧水沟上段、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米、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米、青华海东湖进口等8个点采集样品8个,检测结果显示:事故池围墙外水沟、沟边大棚内蓄水池2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034mg/L0.033mg/L,其余6个点位均未检出氰化物,火灾事故暂未对事故仓库北侧水沟、东河和青华湖造成影响。

281000,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已组织人员于仓库内新开挖125m³防渗应急收集池1个、于村庄外围新开挖300m³防渗应急收集池1个。截止当日,共设置应急收集池3个,累计容量1325m³,有效防止了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流至外环境。

2814:10,隆阳区发生大范围降雨,导致山水和田间地头的雨水流入应急收集池,存在应急收集池污水外溢的风险,819:30,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专题报送了《关于板桥柳上工业园区仓库“2.05”火灾事故污水应急收集池雨天外溢风险预警的报告》至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请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防止污水流至外环境,杜绝次生事故发生。19:00,云南****************有限公司于2#收集池开展了氰化物去除工艺,28日监测结果显示浓度为0.013mg/L

290946分对事故地围墙外水沟、收集池1#、收集池2#、沟边大棚内蓄水池、柳上村灌溉1#井、清华东湖进口、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上游500米、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米、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米处等9个点采集样品9个,检测结果显示:收集池1#、收集池2#、沟边大棚内蓄水池3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021mg/L0.013mg/L0.037mg/L,其余6个点位均未检出氰化物。

210日对事故地围墙外水沟、沟边大棚内蓄水池、收集池1#、收集池西侧菜地蓄水池、收集池2#、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700米、收集池汇入东河口下游1500米、清华东湖进口等8个点采集样品8个,检测结果显示:4个点未检出氰化物,4个点氰化物含量极低,氰化物各点位浓度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标准。

至此,隆阳区板桥柳上工业园区仓库2.05”火灾事故引发的水环境氰化物危害已基本消除,根据环境应急监测相关规范和要求,应急监测工作暂时告一个段落。

2土壤污染情况

2021219日,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事发仓库周边土壤进行检测,共抽样6个,通过该站采用《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土壤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745-2015》的方法检测后(检出限均为:0.04mg/kg),监测结果显示:6个点的土壤氰化物浓度均为0.04mg/kg,有4个点的土壤总氰化物浓度为0.04mg/kg,另2个点的土壤总氰化物浓度分别为0.06mg/kg0.05mg/kg

33日,区农业农村局再次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事发仓库周边土壤进行检测,共抽样2个,通过该站采用《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土壤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745-2015》的方法检测后(检出限均为:0.04mg/kg),监测结果显示:编号为678004F20210303A001的样本土壤氰化物浓度为0.07mg/kg,土壤总氰化物浓度为0.24mg/kg;编号为678004F20210303A002的样本土壤氰化物浓度和土壤总氰化物浓度均为0.04mg/kg

目前,区农业农村局正积极指导开展土壤治理工作,采取覆土稀释的方式降低土壤内的有毒有害物质。

3仓库内未过火物品污染情况

为彻底做好火灾事故污染防治工作,经事故调查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2·05”火灾事故中未过火仓库(5号、4号)和在火灾中部分受损仓库(1号李维厚租用仓库)内的物品进行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情况为:

202126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在4号李文斌用于存放日用品的仓库内抽取日用品外包装样本2份,对1号仓库租户李维厚在火灾发生后在320国道以西临时租用的仓库内抽取化肥外包装样本1份、袋内化肥样本1份,经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用《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484-2009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检测后,监测结果显示:送检的4份样品未检出氰化物(检出限:0.004mg/L)。

202139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在5号仓库(徐绍荣租用,存放面粉)内的不同位置抽取面粉样品8份,送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经该中心采用GB5009.3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第一法检测后,监测结果显示:送检的8份样品中,有7份未检出氰化物,1份检出氰化物(4号样品,普通面粉),浓度为1.9mg/kg(检出限:0.015mg/kg)。326日,事故调查组再次到该仓库在检测出氰化物的同一批次普通面粉周边位置抽取5个样本,送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经该中心采用GB5009.3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第三法检测后,监测结果显示:送检的5个样本均未检出氰化物(检出限:4.0mg/kg)。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2·05”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

1)评估结果: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组聘请了云南驰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起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该公司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驰新资评报字[2021]03166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其中10户可清点辨认物经济损失为733.2331万元,鉴定价值分别为:赵**户评估价值83.6166万元,王**户评估价值271.6827万元,杨**户评估价值57.4087万元,杨**户评估价值129.6936万元,李**户评估价值64.4846万元,谭**户评估价值48.2958万元,洪**户评估价值42.7879万元,夏**户评估价值0.33万元,云南****************有限公司评估价值20.9134万元,李**户评估价值14.0198万元。

2)未做评估物资损失数:因租户徐**存放在5号仓库的未过火的面粉检测出氰化物未进行处置,根据火灾调查组和徐**29日双方现场清点,该批面粉有4806袋,共计120.15吨(25kg/袋),其中:普通粉(小麦粉)4156袋、蓝匙60254袋、特二粉185袋、蓝匙75211袋。经核实,该批面粉市场价最高为75/袋,最低为64/袋,运费根据运距长短从270/吨到650/吨不等,按照85/袋计算(含运费),该批面粉总价值40.851万元。经调查组研究,因面粉检测出氰化物必须进行销毁处置,故该批面粉已全部定损后由云南****************有限公司于2021519日统一处置。经云南****************有限公司和徐**协商,商定面粉全部损失为40万元,损失款已于526日由云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徐**

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73.2331万元(大写:柒佰柒拾叁万零贰仟叁佰叁拾壹元整)(评估结果+未评估物资损失)。

2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切实加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力度,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环境污染和治理工作,共投入资金32.83万元,其中:板桥镇**社区11.976万元,板桥镇**社区0.5万元,保山市**投公司10.33万元,云南****************有限公司10.024万元。

综上,云南*****有限公司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2·05”火灾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806.0631万元(大写:捌佰零陆万零陆百叁拾壹元整)。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认定情况

1起火时间认定情况: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119作战指挥中心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的时间为20212051222分。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2051214分左右。

2起火部位认定情况:经询问走访,综合现场勘验发现的仓库内过火、烟熏等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2号仓库自东向西第二间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租用的仓库为起火部位。

3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1)排除放火嫌疑。现场勘验发现现场无门窗破坏及外来放火工具;调查询问表明无仇杀、报复等社会矛盾;火灾发生时仓库内人员活动无异常。可排除放火嫌疑。

2)排除引发火灾的可能。现场勘验未发现打火机、烟头等遗留火种;在起火部位无生火做饭等用火设备;现场燃烧残留物痕迹不符合遗留引发火灾的痕迹特征,结合询问情况。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3)排除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对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及周围进行勘验,未发现有室外生火用火的痕迹,可排除飞火进入引发火灾的可能。

4)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发生时,在现场未发现小孩适用的引火工具及活动轨迹;未发现有小孩在火灾发生前在火灾现场附近活动。可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5)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在起火部位未发现生活用火的器具及燃烧残留痕迹,经询问了解到,在该仓库内无人员生活,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和现场勘验后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租用的仓库内塑料桶装的乙醇与铁桶装的甲胺-乙醇混合液中间的塑料桶装不明液体处;认定起火原因为:20212051214分左右,云南****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罗**、李**在对仓库内的一塑料桶装的不明液体(200L、包装桶已发生膨胀)提取鉴别时,打开桶盖后不明液体从桶内喷出后燃烧。引燃仓库内堆放的易制毒化学品等物品,蔓延扩大成灾。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云南****************有限公司员工何**、罗**、李**在受云南省**厅委托处置保山市***支队存放在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内的制毒化学品时忽视现场存在的化学品混装、安全间距严重不足、制毒化学品成分不清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将已产生胀气鼓包的化学品容器搬运至安全地带进行鉴别处置,在开桶过程中发生泄漏导致火灾发生。

2间接原因

1)仓库内防火措施不足:建筑先天性不足。发生火灾的仓库为云南****************有限公司所有,建盖时未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仓库内建筑安全先天性不足。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不足。该仓库内除门卫室为1层砖混结构外,其余均为1层钢结构建筑,因为钢结构热传导较快的特性,加之仓库内存放的物品的易燃性,导致火势蔓延迅速,且钢结构在受高温灼烧、烘烤后发生变形垮塌,增加了灭火扑救的难度,加剧了仓库内货物的损毁程度。建筑防火设施设备设置不足。仓库建筑内部仅设置了一条环形地面通道,未设置防火分区,未配置消防水源,建筑内未设置消火栓、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灭火器配备不足,导致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利用相应设施设备进行有效处置。

2)仓库区内存货复杂。该仓库主要存放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摩托车及配件、洗涤用品、化肥、面粉等,存储货物品种繁杂,存储的货物都具有易燃性,仓库所有方及管理方未对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库存商品进行分隔,增加了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和复杂性,且库存体量较大,火灾负荷较大。

3)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承包了云南****************有限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内的仓库后,改变了仓库原有储存范围,将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分仓库违规转包给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用于储存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消防设施设备严重缺失,灭火器配备不足,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保山市公安局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作为制毒化学品的业务主管部门,保山市公安局违规将基层禁毒大队查获的制毒化学品存放在云南****************有限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内的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部分仓库内,导致不安全危险因素增多。

5)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对云南****************有限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的储存资质、安全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忽视该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因素,违规租用部分仓库存放大量制毒化学品,日常检查巡查不到位。

6)云南****************有限公司存在以包代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保山市合顺**商贸有限公司租用其公司的仓库后又转包给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存放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不制止,对本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的仓库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仓库内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有限公司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2·05”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引发的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云南****************有限公司。在受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委托处置该支队存放在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内的制毒化学品时,对本公司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忽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所引发的后果判断不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消除,没有按操作规程处置现场的危险物品,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2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李**在承包了云南****************有限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的仓库后,违规将部分仓库出租给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存放制毒化学品(转租的仓库达不到存放制毒化学品的条件并如实告知租户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1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3云南****************有限公司。在将该公司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的仓库出租给李**后,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仓库内存放的大量制毒化学品,导致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4.保山市公安局、保山市公安边境管理支队。相关人员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和知识学习不足,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建议保山市公安局、保山市公安边境管理支队分别向保山市人民政府和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本公司技术人员处置保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存放在隆阳区板桥镇柳上工业园仓库内的制毒化学品时,对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罚款156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年度收入人民币520000.00元×30%=156000.00元),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2**,云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技术人员处置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制止不力,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不到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罗**罚款9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3**,云南****************有限公司市场助理。没有认真分析研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本公司技术人员处置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存在的违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制止,未能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何**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4**,云南****************有限公司工艺主管。未认真分析研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处置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违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罗**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5**,云南****************有限公司技术员。未认真分析研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处置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违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云南****************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仓库出租后的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健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明确专人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的变更,彻底清理仓库内储存的危险物品,进一步完善相关消防设施设备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租户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力度,要认真排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止租户再次在仓库内存放危险物品的情况发生。

(三)云南****************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在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强化隐患整改工作,加大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做好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工作,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四)保山市公安局和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好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专门的仓库储存基层公安机关查获的制毒化学品,不再将危险物品存放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仓库内,减少制毒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提高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

(五)板桥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仓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特别是对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要逐一登记造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环节要严格监管,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云南**********有限公司板桥镇柳上工业园区仓库2.05”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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