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05.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4062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故通报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6-28
05.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5月10日17时06分,肖永亮与冯月仙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4年05月10日受理,由办案民警计正振、陈研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肖永亮,男,汉族,1981年05月出生,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木门店镇,持档案编号:130987079813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合式列车驾驶人。
2、冯月仙,女,汉族,1955年06月出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系行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组合式列车。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0MC4Q1,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ZGJLGW42MX072662,发动机号:71094975,2021年05月31日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沧州畅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日,该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A9940C3XK7XCD665,发动机号:无,2020年07月17日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万域通(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该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境内沪瑞线3386公里990米处,属国道三级公路,肇事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隆阳区城区,西至隆阳区潞江镇,事故现场道路全宽12.15米,道路中心设有宽为0.15米的黄色单虚线将道路划分南北两条行车道,行车道均宽为6.00米;道路北侧路外为宽4.60米的空地;道路南侧路外为宽29.50米的路口,路口通向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站与沪瑞线之间有一宽11.00米的场地,该场地视线良好,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5月10日17时06分许,在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境内沪瑞线3386公里990米以南的场地上,肖永亮驾驶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组合式列车起步掉头时与路口内坐着摆摊卖货的冯月仙相撞并对其碾压,造成冯月仙当场死亡、所卖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声像资料证实了事故发生的地点、肇事车辆行驶方向、路线、行人位置、事故形态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网络查询材料可证实当事人身份信息;肖永亮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可证实其持有“A2”类合法机动车驾驶证;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可证实该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3、酒精检验、尿检、肇事车检验、尸体检验情况:
(1)经现场对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组合式列车驾驶人肖永亮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0mg/100ml,可以证实当事人肖永亮不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2)经对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组合式列车驾驶人肖永亮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吗啡阴性、冰毒阴性,可以证实当事人肖永亮不存在毒驾车行为;
(3)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组合式列车检验情况:
①现场检验:该车电门关闭,挡位置于1挡,转向灯关闭,危险警示灯关闭,手制动置于刹车状态,方向、离合器、脚制动作用正常有效,仪表盘总里程为“82178”。
②经委托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对肖永亮驾驶的冀J9E622号陕汽牌SX4250MC4Q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进行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鉴定意见是:1、经动态、静态检查、检验,冀J9E622号陕汽牌SX4250MC4Q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此次交通事故前的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2、没有发现导致冀J9E622号陕汽牌SX4250MC4Q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综上所述,可以证实冀J9E622号陕汽牌SX4250MC4Q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发生事故时不存在机械故障。
③经委托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对肖永亮驾驶的冀J9E622号陕汽牌SX4250MC4Q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进行了交通事故车辆事故时瞬时车速鉴定。鉴定意见是经技术计算、鉴定,冀J9E622号陕汽牌SX4250MC4Q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CCY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事故时的瞬时车速约为6km/h。可以证实肖永亮驾驶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不存在超速行为。
(4)经委托保山市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月仙尸体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证实冯月仙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的成伤特点,检验意见为:冯月仙系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可以证实当事人冯月仙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4、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1)经对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组合式列车驾驶人肖永亮询问证实:①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合式列车都是肖永亮的,但车辆所有人都是挂靠公司,冀J9E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沧州畅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J242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是万域通(河北)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检验有效期内,未投保交强险、商业险;②事故时间是2024年05月10日17时06分许,地点在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蒲缥派出所对面加油站路口(沪瑞线3386公里990米)处;③该车发生事故时车上驾乘2人,肖永亮驾驶着车辆,马建云属乘车人,车辆为空车,与事故对方当事人冯月仙不认识;④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呈车头朝隆阳区城区方向、车尾朝隆阳区潞江镇方向停放在道路南侧路边的空地上,发生事故时肖永亮驾驶着车辆掉头沿沪瑞线往隆阳区潞江镇方向行驶;⑤事故地点在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蒲缥派出所对面加油站路口,撞到老人的地点是干燥的水泥路面上,沪瑞线是干燥的沥青路面;⑥车辆起步前肖永亮没有下车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车辆起步前肖永亮看了车辆前方的情况,但没有看到被撞到的冯月仙。⑦发生事故时肖永亮感觉车辆颠簸了几下,以为是车辆轮胎过台阶造成的车辆颠簸,没有在意,就继续掉头;⑧事故发生后肖永亮听到旁边加油站里有人喊和车辆鸣笛的声音后就停了一下车,肖永亮从驾驶位窗子看出去,看到地上散落着枇杷,车辆的货箱还横在道路上,当时肖永亮以为车辆只是压到枇杷,就继续往前行驶了几米把车辆摆正后停在道路北侧行车道上;⑨肖永亮持准驾车型为"A2"类机动车驾驶证;Š发生事故时肖永亮不存在酒驾行为,精神状态较好。
(2)经对证人马云建询问证实:①肖永亮是马云建老板,这次是肖永亮雇马云建开车的,与被撞的那个当事人不认识;②该车发生事故时车上驾乘2人,肖永亮驾驶着车辆,马云建坐在副驾驶位上;③发生事故时肖永亮驾驶着车辆从停车起步开始掉头,之后沿沪瑞线往隆阳区潞江镇方向行驶;④事故发生前马云建将车辆呈车头朝隆阳区城区方向、车尾朝隆阳区潞江镇方向停在道路南侧路外空地上,停车的路面车头前轮在水泥路面上,车头后轮和挂车所有轮胎在沥青路面上,水泥路面与沥青路面的连接处有的一段10厘米高的台阶,车头前轮已经在台阶上了,车头后轮和挂车所有轮胎还在台阶下面;⑤马云建停车前至肖永亮驾驶车辆起步掉头时,马云建都没有看到被撞的那个人;⑥车辆起步行驶前,肖永亮和马云建都没有下车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只是肖永亮给车辆充了四五分钟的气;⑦车辆起步后行驶了几米,马云建就听到“哐当、哐当.....”的响声,感觉车辆颠簸了几下,当时马云建以为是车辆挂车轮胎上台阶造成的车辆响声和颠簸,之后就听到有人喊;⑧发生事故前被撞那个人的情况、在道路的什么位置、在做什么、被车辆的什么位置撞到马云建都不知道;事故发生后马云建下车查看,看到被撞的那个人躺在进出加油站的路口的水泥地上;⑨事故发生后,肖永亮将车辆停在派出所门口路边(沪瑞线北侧行车道路边);Š事故发生后马云建报的警和拨打了120。
(3)经对证人王远镇询问证实:①当事人冯月仙是王远镇母亲,与挂车驾驶员肖永亮不认识;②发生事故时王远镇不在事故现场,当时在广东东莞打工;③这段时间枇杷成熟,冯月仙就到蒲缥街上卖枇杷,没有固定位置,街道上,道路上都会去买;④冯月仙平时身体健康。
(4)经对证人何世伟询问证实:①何世伟与此事故当事人肖永亮、冯月仙都不认识;②发生事故时何世伟在加油站加好油准备离开,就看到在加油站西出口处一辆挂车车头拖着一个人往前行驶,何世伟就对着挂车驾驶员喊“车头有人、有人----”,但挂车还是往前行驶,行驶了一段距离后那个人掉在国道线路边,挂车往前继续行驶掉了一个头后停在蒲缥派出所门口的国道线上,车头朝蒲缥镇蒲缥街方向,车尾朝隆阳区城区方向;③事故发生后何世伟看到一个男的,40多岁,个子很高,穿着一件黑体恤,从驾驶室下来;④事故发生地点在蒲缥派出所对门的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国道线是平直的干燥沥青路段,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是干燥的水泥路面;⑤被撞到的那个人脖子和手受伤,当时已经没有意识了。
(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肖永亮驾驶机动车起步行驶前,对车辆周围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冯月仙在加油站路口内坐着摆摊卖货,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肖永亮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做定责依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肖永亮驾驶机动车起步行驶前,对车辆周围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冯月仙在加油站路口内坐着摆摊卖货,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肖永亮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冯月仙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五、处理意见
肖永亮驾驶机动车起步行驶前,对车辆周围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永亮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01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肖永亮处罚款6720元的处罚。
冯月仙在此事故中死亡,对其违法行为终止调查。
六、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部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上车前没有对车辆周围情况进行观察,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和习惯。
2、农村地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受限于文化层次,教育水平、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道路上违法摆摊的后果认识不到位。
(二)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车意识,加大对农村地区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2、加大对道路上摆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高道路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