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3083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利企政策
- 文 号
- 隆政办发〔2023〕3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8-31
区纪委区监委、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各区属国有企业:
《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和《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隆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
(二)股权投资: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三)金融投资:一年期以上证券、基金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四)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区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区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及特别监管企业实行特别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区国资委职责
第八条 区国资委按照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九条 区国资委组织研究国有资本布局和投资导向,对区属国有企业资本投资导向、国有资本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条 区国资委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审核备案;制定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特别监管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及穿透式监管,明确特别监管企业范围和监管方式,对特别监管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督促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开展对投资项目论证和项目后评价;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运营和管理等情况;
(二)审计机关可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企业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区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体现出资人意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贯彻落实区属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企业战略规划;服从企业功能定位,坚持突出主业,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严控不符合主业发展方向的投资;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情况、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其中资产负债率较高并纳入特别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水平;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投资风险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属控制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二)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投资计划,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四)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开展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活动;
(五)履行投资信息、重大事项报送义务,按时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投资统计分析等信息;
(六)配合区国资委、审计部门等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章 投资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九)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应当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和监督检查情况,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特别监管: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75%(含)且连续三年亏损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企业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或者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投资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上年度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30%的。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投资负面清单包括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和穿透式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报区国资委审核;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区国资委发布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创新投资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管理运营能力,与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实现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全面规范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效益、风险、退出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结合项目投资实际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调查研究分析、项目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中需对项目运营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行分析。对存在法律纠纷可能造成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的企业,投资能力、经营水平、技术能力与投资项目要求不匹配的企业,不得与其合作投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产审计、资产评估,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情形的,须履行批准、审计、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当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当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商业一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5%,商业二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0%,公益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5%。非主业投资为国家或省、市、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可适当放宽投资比例。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以文件形式按要求报区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区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年度投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投资的战略方向、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目标;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及投资后运营能力分析,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以及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以及企业资产营运的效率和营运中存在的问题;
(四)与年度投资计划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与构成;
(五)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主要围绕年度投资结构(固定资产、股权、金融与其他投资)、业务板块(主业与非主业投资)、区域分布(区内外、境内外投资)、年度投资计划进度、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进行分析;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风险评估、应对措施;
(七)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八)区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依据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区属国有企业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进行指导监督。对有异议的项目,区国资委在收到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30个工作日内向区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意见的,论证或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反馈时限内。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区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作出修改。未获得区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提交审核备案前,企业为抢抓市场机遇急需投资的项目,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并纳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拟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范围:
(一)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投资主体由国有独资变更为国有控股,或国有控股变更为国有独资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会增加投资风险,或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决策制度要求,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建立规范的、权责边界清晰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流程。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在投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投资事项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确需授权决策的,经董事会审议,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一级,下属各级子企业的投资一般由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授权的除外。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各级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附加条件的同意,并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投资事项的董事会议案,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议案内容应当提前通知董事,对于临时召开董事会或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投资议案,董事可根据议题性质、对出资人影响程度等情况妥善处理,包括建议推迟审议、推迟表决、表决时附加条件同意、弃权、反对或同意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的规范下,行使权力,董事对投资议案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会议案审议等相关工作;
(二)全面了解投资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政策,深入分析议案可行性和对企业的影响;
(三)通过调研、调阅资料、询问相关部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沟通会、董事例会以及与其他董事沟通方式深入研究议案,以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
(四)根据章程和议事规则,按照议案表决权限,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五)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跟进。
第七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收到相关提示函后应当及时整改。对投资计划实施不到位的企业进行督办。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董事会应当建立投资事项的跟进和报告制度,定期听取、检查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不少于1次,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再决策。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在项目调整前报原审核机关审核。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财务数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和监督评价,促进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半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半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投资完成情况说明和相关附表两部分。
第八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3月10日前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投资项目经济收益情况、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区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每年应当将后评价工作报告及结果运用情况报送区国资委。实施项目后评价应当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施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区国资委负责制定出台《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并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随机抽查重大投资项目,聘请第三方实施专项审计。
第九章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对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区属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法务与风控、项目、投融资、财务、审计监察等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专业人员及风险咨询机构等组成,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根据项目类别做好项目退出的时间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包括对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开展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偏高或者现金流紧张的非金融类企业(通过设立基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等落实企业降杠杆要求的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基金投资;
(二)未建立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或者基金投资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区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基金投资;
(三)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四)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五)不得投资、设立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
(六)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七)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第三十八条 非金融主业区属国有企业所开展的金融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其中非金融服务类企业在基金类投资中涉及下列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可不纳入当年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范围:
(一)出资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
(二)出资经区国资委批准并由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和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
(三)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和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的产业基金。对此类基金,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动态监控基金投向,确保聚焦主业,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明确由区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号)的要求报送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受让上市公司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尽调报告、上市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战略协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他金融类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已向区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投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核机关: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七)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八)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
(九)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向区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
第十章 审核程序
第四十二条 区国资委对特别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审核。需事前审核的项目,未审核前不得实施投资和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十三条 下列投资事项,由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核:
(一)新设独资企业;
(二)特别监管企业本部增资;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对单个子企业单次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股权增资(不得为规避审核,在一年内将限额以上的增资拆分为多次进行);
(四)企业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对外股权投资;
(五)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及特别监管企业投资的项目;
(六)其他需由区国资委审核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下列投资事项,由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对单个子企业单次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股权增资(不得为规避审核,在一年内将限额以上的增资拆分为多次进行);
(二)企业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5亿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的对外股权投资;
(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的投资事项;
(四)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审核的投资。
第四十五条 对已通过决策、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自决策文件或审核备案意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项目,须重新履行投资决策、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一章 投资内控体系
第四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审慎选择确定投资项目,企业的投资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率、管理水平和偿债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高风险领域投资,重点加强PPP模式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对外并购等业务的管控。
第四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分别设立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风险防控、财务评价等工作的部门,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原则上分管项目投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风险防控或财务评价、审计部门,确因领导职数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应当结合实际做好内控工作,规避投资管理风险。
第四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决策前,项目投资管理、风险防控、财务评价等工作部门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必要时也可聘请第三方出具法务、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报告。董事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风险防控、财务评价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应当向决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
1.投资方案(包括资金来源、投资内容、市场分析、财务分析、绩效评价方案、运营方案及运营团队经营能力分析、退出机制等内容);
2.可行性论证及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论证和揭示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技术分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3.涉及资产购置的,需要按照资产购置管理规定和企业制度提供评估报告等材料;
4.其他材料。
(二)股权投资
1.独资企业(包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对国有独资企业增资、通过股权购置新增国有独资企业等)
(1)投资方案(包括组建方案、资金来源、投资内容、市场分析、财务分析、绩效评价方案、运营方案、退出机制等内容);
(2)可行性论证及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论证和揭示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技术分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3)涉及股权购置的,需提供尽职调查报告,被投资企业近三年或企业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务、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报告。需结合投资实际,围绕投资方案,对合作方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工作,全面调查并揭示合作方在法律纠纷、企业信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经营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和风险。可以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专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公司章程(草案);
(5)其他材料。
2.投资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投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增资、通过股权购置新增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1)投资方案(包括资金来源、投资内容、市场分析、财务分析、绩效评价方案、运营方案及运营团队经营能力分析、股权管理方案、退出机制等内容);
(2)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务、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报告。需结合投资实际,围绕投资方案,对合作方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工作,全面调查并揭示合作方在法律纠纷、企业信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经营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和风险。可以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专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可行性论证及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论证和揭示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技术分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4)涉及股权购置和增资扩股的,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近三年或企业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5)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草案);
(6)其他材料。
因客观原因,企业确实无法向决策机构提供上述材料的,区属国有企业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结合实际作出适当调整,在决策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十条 区国资委审核企业投资行为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材料、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区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一条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及特别监管企业投资的项目,除参照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应当建立绩效评价机制,项目投资绩效评价结果与负责项目投资企业或团体对绩效考核挂钩。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探索项目投资捆绑绩效机制,项目投资团队向公司缴纳项目投资保证金,项目考核结果低于绩效考核目标值时适当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项目投资结果高于绩效考核目标值时适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返还保证金。项目投资捆绑绩效薪金不列入区属国有企业工资预算总额。采用项目投资捆绑绩效机制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资料应当存档,项目存续期间,不得销毁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区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区属国有企业,区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内部投资管理奖惩制度,强化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规范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董事对董事会投资事项议案的投资表决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董事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出资人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未经批准公开区属国有企业投资信息的,区国资委或相关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区国资委工作人员有泄露区属国有企业投资信息、违规干预企业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等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国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承担的由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投资项目,从其要求。区属金融企业投资监管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位规定有冲突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全面加强和指导下属子企业投资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暂行)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政府审批程序、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八)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九)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主体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十)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十一)三级及以下子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企业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
(四)企业单项项目投资总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五)特别监管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
(六)主业非商业房地产的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
(七)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八)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九)新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