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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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2556-1-/2023-021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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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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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3-02-09 18:19 发表于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因此,仲裁管辖为法定事项,不能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