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2-1229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2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拾忆冷饮店
经营者:杨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PC7G15K
经营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四季经典
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蒋仕乐、杨丽娟等5名员工的工资共计19716元。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责令你单位15日内足额支付蒋仕乐、杨丽娟等5人工资的行政处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隆人社监理决字〔2022〕7号)。经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隆人社监理决字〔2022〕7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九十六)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余嘉龙、雷启浪、王家彪
劳动保障监察证号:24-Z13109、24-Z13105、24-Z13107
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电话:0875-2136360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