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2-092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2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2〕3号
保山市隆阳区恰恰麻鸭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7B9P9201
经营者:刘小玉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21日至6月10日非法使用童工陈某玉(男,公民身份号码:530523*******515)、杨某文(男,公民身份号码:530523*******518)从事传菜员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店长张某军询问笔录,经营者刘某玉询问笔录,杨某文询问笔录,陈某玉询问笔录,2022年5月茄子恰恰工资表,2022年6月茄子恰恰工资表,2022年5月考勤表,2022年6月考勤表,杨某文、陈某玉离职审批表,证明你单位在2022年5月21日至6月10日使用了杨某文、陈某玉;
证据二:杨某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某文出生于2007年6月22日;陈某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某玉出生于2006年11月22日,二人至今未满十六周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21日至6月10日非法使用童工陈某玉、杨某文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银行账号:2510020709026429841),并将缴纳罚款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雷启浪、王家彪
劳动保障监察证号:24-Z13105、24-Z13107
我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2022年9月20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