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2022-051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5-1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2〕1号  

保山市隆阳区鹅上鹅餐馆(经营者:明景毅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杨*杰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17日13天。根据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认定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杨*杰1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银行账号:25100207*******9841),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联系电话:0875-2136360  

劳动保障监察员:余嘉龙、曾祥熹  

监察证号:24-Z13109、24-Z13506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