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2-0627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6-2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2〕2号
保山市隆阳区馋嘴蛙火锅店(经营者:乔佳丽):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杨某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3日)24天、李某某(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2日)3天、俸某某(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2日)3天、杨某某(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2日)2天、蒋某某(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2日)3天。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认定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杨某某1个月、李某某1个月,俸某某1个月、杨某某1个月、蒋某某1个月,共计5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银行账号:2510020709026429841),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余嘉龙 监察证号:24-Z13109
劳动保障监察员:曾祥熹 监察证号:24-Z13506
我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