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2021-121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12-1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1〕01号  

隆阳区滇彝寨私房菜馆(经营者:赵彦):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张某某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1月15日一个月零22天,何某某(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1月15日)一个月零22天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银行账号:2510020709026429841),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联系电话:0875-2136360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世纬 、曾祥熹  

监察证号:24-Z13102、24-Z13506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