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2020-090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0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隆人社监理决字〔2020〕02号

当事人:保山绿色畅通林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家兴

单位地址:隆阳区汉庄镇云瑞社区左官六九糖业仓库内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4名员工30228.00元工资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经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隆人社监令决字﹝2020﹞006号),你单位逾期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一、支付曹金平、杨礼荣、张学国、杨春翠4名员工30228.00元工资报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应付工资50%的标准计算,加付曹金平、杨礼荣、张学国、杨春翠4名员工15114.00元的赔偿金。

限你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前足额支付以上员工的工资和赔偿金共计45342.00元;并于2020年9月11日将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以上款项详见附件)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雷启浪、王家彪 监察证号24-Z13105、24-Z13107

电话:2136360 我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附:隆人社监理决字〔2020〕02号(明细表)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