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2020-0623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3

人社监罚决字〔2020〕02号

保山天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1人(20192月至20202月)13个月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开户名称: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银行账号:251002********9841,(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劳动保障监察员:葛在国 监察证号:24-Z13101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家彪 监察证号:24-Z13107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