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2020-0114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1-14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0〕1

 

当事人:隆阳区艾菲尔婚纱影楼(经营者:赵小华)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董某辉工资14230.00元、拖欠赵某娟工资4478.00元、拖欠杨某工资7140.00元(共计:25848.00元)的行为。经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隆人社监令决字﹝2019﹞013号)责令改正决定书,你(单位)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伍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 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251002********9841),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马顺红

监察证号:

24-Z13103

劳动保障监察员:雷启浪

监察证号:

24-Z13105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