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2019-121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2-1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隆人社监罚决字〔2019〕06号 | |||||
当事人:保山海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连波 | 单位地址: | 保山市隆阳区义乌国际商贸城 | ||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余某芬、杨某英等17名劳动者123448.79元工资的行为。经我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隆人社监令决字〔2019〕第11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陆仟元整)。 |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 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251002*********9841),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劳动保障监察员:马顺红 | 监察证号: | 24-Z13103 | |||
劳动保障监察员:雷启浪 | 监察证号: | 24-Z13105 | |||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9日 |